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育教学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教综〔2018〕11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省属中小学校:
日前,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印发《福建省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闽教综〔2018〕9号),对校外培训机构提出专项治理措施。根据《工作方案》要求,为确保学校教育能够充分满足学生发展需求,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育教学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教学计划实施“零起点”教学。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制定教学计划、安排教学进度,各学校各年级均要实施“零起点”教学,确保教学内容和要求前后有机衔接、循序渐进。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实行所谓的“非零起点”教学、拔高教学要求或加快教学进度等行为,确保所有学生能适应新学段学习、跟上教学节奏,切实消除家长盲目对孩子进行提前补习教学的冲动。
二、全面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教师要树立正确的育人观和质量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学校要通过定期组织专题讲座、交流研讨等方式,提高每一位教师的思想认识,激发每一位教师的育人情怀,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规范教学行为。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家长掌握孩子教育成长规律,降低家长对孩子学业成绩的过重关注,引导家长不盲目送孩子到培训机构补习,更加关心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坚决纠正教师鼓励或纵容学生参与校外补课的错误做法。
三、切实加强教师规范管理。学校要完善教师规范从教行为管理制度,健全教师考核评价机制,引导全体教师立足校内履行好教书育人职责,搞好教学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教师诚信廉洁从教制度,通过组织新教师入职宣誓、师德宣讲会、签订廉洁从教承诺书、名优教师拒绝有偿补课倡议书等形式,提高教师廉洁从教自觉性,引导教师自觉抵制参与课外有偿补课行为。加强教师参与有偿补课行为监督,建立健全谈话提醒制度,对重点对象实行日常谈话提醒,及时纠正其可能存在的违规补课行为。对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四、不断加大学习困难等特殊学生帮扶力度。对于学习有困难、暂时跟不上进度的学生,教师要主动关心、积极帮扶、加强辅导,多举措帮助其跟上学习进度,为学困生成长进步创造良好的条件,让家长放心、安心孩子在学校接受正规教育教学,避免因学习成绩不理想盲目送孩子到培训机构补习。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多形式的学生课后服务工作,以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个性发展为根本目标,结合实际组织学生自主阅读、完成作业、个别辅导,开展体育、美育、科技等多形式活动,促进学生成长进步。
五、严格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中小学校要严格落实有关规范招生行为的文件规定,保障每一位学生入学机会均等。义务教育要坚持免试就近入学政策,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义务教育招生不得与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挂钩。逐步压缩特长生招生规模,直至2020年前取消义务教育各类特长生招生。对个别民办学校与培训机构违规联合招生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和查处,切实净化招生环境。
六、进一步加大考核惩处力度。在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高中示范达标等学校评估中,强化对学校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的考核评估,对不实施“零起点”教学、治理教师参与课外有偿补课不力、存在违规招生行为的予以“一票否决”。将教师是否参与课外有偿补课作为师德考核的重要内容,与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挂钩,对经查实存在有偿补课行为的坚决予以“一票否决”。对参与课外有偿补课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教师,要坚决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并进行曝光通报;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和地方,要实行“一案双查”,除追究当事教师责任外,还要追究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坚持正确办学方向,转变教育观念,切实将规范教育教学行为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细落实。要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强化督导检查,注重宣传引导,营造有利于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省属中小学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查报告请于2018年6月底前报送我厅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办公室。省教育厅中小学教育教学行为监督举报电话:0591-87091290,电子邮箱:xwpxzlb@fjedu.gov.cn。
福建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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