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发生在中小学生间的欺凌事件屡见报端,引发社会关注。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江西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校长张国新提出三点建议,希望能进一步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置这一问题。
2017年12月,中国教育部等十一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下称《方案》)。对于大家普遍关注的有关学生欺凌的预防和事后处置等问题,方案给出了明确规定。
“这对于预防和依法妥善处置学生欺凌问题,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在张国新看来,将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落到实处,仅凭此文件是不够的,还需政府、家庭、社会、学校等各方面长期、艰难、细致的工作和共同努力。
对校园“欺凌”展开详细定义
张国新认为,尽管《方案》对中小学生欺凌作出明确定义,但也应看到,精神伤害和打闹嬉戏等概念本身就具有模糊性,在实际生活中利益不同的各方认识差异极大,容易产生矛盾和对立。
张国新建议对中小学生欺凌进行详细定义。要让广大师生和家长知晓,欺凌行为应包括身体伤害的暴力事件、精神上的贬低行为(如吐口水等)、言语暴力行为(如辱骂、口头威胁等)以及在网络上辱骂、攻击或披露同学隐私等。
“这样有利于让学生和家长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也有利于对事件调查和处理。”张国新说。
设置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
对于防治欺凌现象的组织机构建设,张国新建议,“设置两级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一为校级,二为县区级或市级。”
张国新介绍说,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的性质,应当是独立的专门委员会。由校长代表、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社区居民代表、社会专业人士(法律、教育、心理等)、政法机关代表等组成,并由有关部门确认,以增强其权威性。
张国新表示,该委员会要明确议事规则,负责学生欺凌事件的调查、申诉、惩戒。若相关人员不服处理结果,可向上级委员会申诉,上级委员会组织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
通过立法把惩戒权还给学校和教师
“做了错事不受到惩罚,只会助长恶的形成,就是小孩子也不例外。”张国新说,其实除了正常的批评、警告、写检查外,老师还可采用其他不对学生肉体和心灵产生伤害的惩罚措施。
张国新指出,中国现有的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都旨在解决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施加暴力的问题,而对未成年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侮辱行为,未成年人对教师的暴力、侮辱行为如何解决均未涉及。
张国新说,对于涉嫌犯罪的欺凌事件,要严格按照法律处理,就可能还涉及必要的立法跟进。“如若不然,只有纸面宣示,而无法律、机制的配套支撑,治理校园欺凌或许只会消于无形。”
张国新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或教师法中完善对未成年人进行惩罚的措施和程序,以增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威慑力,这也是一种对未成年人的爱和保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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