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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拟规定:初中生社会实践不少于20天/学年
2013-11-26

  《草案》提出

  学校

  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排名

  不得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 不得减少非考试科目的课时

  不得占用休息时间上课补课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学科竞赛

  不得向学生推销商品、服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演庆典

  昨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提出,学校将实行校长负责制及任期目标责任制,逐步实行校长公开聘任、竞争上岗;小学三年级以上学生和初中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分别不少于10天和20天;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等规定。

  明确禁止划分:重点学校、重点班级

  免试入学方面,《草案》给出了详细严格的规定。提出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获奖情况和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

  针对“择校热”“择班热”的问题,《草案》对划分重点学校、重点班级加以明确禁止。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辖区内的教育资源,不得分办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同时,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

  小学三年级以上学生:社会实践不少于10天/学年

  部分课程改革要求也被纳入了《草案》规定。记者了解到,以成都为例,目前不少中小学均不定期地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但频率相对较低,时间无法保证。《草案》则对此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小学三年级以上学生和初中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分别不少于10天和20天。同时也提出,学校应按照课程标准开设体育课,保证学生在学校期间每天不少于1小时的体育锻炼。

  不下达升学指标 实行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为了有效推进素质教育,《草案》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者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学科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评价或者考核学校、校长和教师的唯一标准,学校和教师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排名。

  此外,学校不得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或者减少非考试科目的课时,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课,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不得为社会各类补习班、培训班提供教学设施或场地,学校不得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演出、庆典等活动。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规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及任期目标责任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任职条件,并逐步实行公开聘任、竞争上岗。

  延伸

  3年完成起草 弥补地方立法空白

  省教育厅厅长朱世宏介绍,我省1995年制定的《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因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不一致,2009年被废止。2010年我省正式启动《草案》起草工作,多次公开征集意见,数易其稿,将弥补2009年条例后的地方立法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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