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以下简称学前教育法)的制定在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法治建设方面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为了确保学前儿童得到普及普惠优质安全的学前教育服务,学前教育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制度,确立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学前教育办学机制,并分别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幼儿园及教职工、社会组织及个人(包括家长)等三类主体在学前教育中的职责及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建立起一系列制度机制。为切实保障制度规范的落实,学前教育法设专章规定了不履行职责或行为失范的法律责任。
其一,政府及相关部门学前教育职责及法律责任。学前教育法对政府及相关部门学前教育的职责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其中国务院领导全国学前教育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健全投入机制,制定政策并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负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支持本辖区学前教育发展。学前教育涉及许多政府部门,如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履行学前教育的相关职责。总体而言,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承担的学前教育职能有两项,即发展职能与管理职能。发展职能涉及政策供给、规划制定、资源配置、经费投入、人员配备、待遇保障等,其核心是促进和确保学前教育的发展,为广大学前儿童提供可及、普惠、优质的学前教育机会。管理职能是通过对幼儿园及教师员工行为的规范和社会办园的管理等来实现学前教育的有序与安全,保障学前儿童健康学习的权利。
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要通过具体的制度落实,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学前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凡是不按规定提供土地、不按规划建设幼儿园、违规举办营利性幼儿园、不依法拨付学前教育资金,以及有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要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工作人员的责任。
其二,幼儿园及教职工的职责、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幼儿园作为学前教育的办学实体,负有对入园儿童的保育教育和安全监护等职责。涉及教职工的聘用和管理、幼儿园规章制度的建设等工作,幼儿园要贯彻落实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办园条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和指导,加强与学前儿童家长的合理沟通,切实保障学前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
在幼儿园中,具体承担保育和教育职责的是教职工,即园长、教师、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一方面,教职工应有较高的品质,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具备相应资格,具有良好的保育与教育的知识能力及健康的心理和身体条件,其法律地位和待遇要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障;另一方面,教职工要按照幼儿园的安排,通过保育和教育行为促进学前儿童的健康发展,培养其相应的认知和行为能力,加强其良好素质的养成。
如何保障幼儿园及教职工依法承担学前儿童的保育和教育职责,是学前教育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学前教育法不仅建立了相关制度,规范了其各类行为,并且明确规定了其违法责任。学前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是幼儿园的违法责任,包括对保育与教育方面的违法责任和幼儿园管理方面的违法责任,如组织入园考试或者测试、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或者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等。第八十条规定的是教职工的违法责任,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歧视、侮辱、虐待和性侵害儿童等。
其三,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在学前教育领域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学前教育虽然由政府主导,幼儿园及教职工具体承担,但全社会都有配合的义务。居住区建设单位在实施建设时,必须配套建设幼儿园;没有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批准,任何社会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幼儿园;任何社会资本不得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及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任何社会单位及个人不得干扰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秩序,不得损害学前儿童的合法权益等。为确保社会组织及个人对学前教育义务的履行,学前教育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居住区建设单位不履行建设、移交配套幼儿园的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规定了未经许可,擅自举办幼儿园的法律责任等。
学前教育法所涉及的法律责任内容庞杂,除了要依据本法规定对违法相对人一方给予制裁外,还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追究责任。学前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学前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本法未规定法律责任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追责;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侵害学前儿童、幼儿园及教职工合法权益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前教育法通过严格制度规范、强化法律责任,为学前教育事业撑起了一片蓝天,期待学前儿童有更好的保育和教育机会,有更幸福的童年,也期待我国的教育事业能更快更好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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