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公布《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将校外培训治理经验提升至法律法规层面。依照“双减”工作的整体部署,在政策实施的3年内(即2024年暑假前)减负工作应取得显著成效,在此时间节点上,《校外培训管理条例》的研拟不仅是推动校外培训治理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且具有巩固“双减”前期成果和引领未来政策方向的特殊意义,是校外培训治理行稳致远的重要保障。
两年多来,“双减”政策的深化实施为校外培训治理法治化奠定了坚实基础。校外培训的相关政策文件已形成包含综合/专项政策、中央/地方政策以及配套性跨领域公共政策(如市场监管政策)在内的立体化政策网络。面对如此庞大的政策网络体系,对其进行有效牵引有赖于确立底层逻辑、价值原则和政策工具,而这些都离不开专项法律法规的保障。《校外培训管理条例》的出台将有力推动校外培训治理法治化,起到定方向、安民心、固根本之功效。
定方向:巩固“双减”实施以来校外培训治理的成果,将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基层实践总结凝练为未来政策制定的指导性原则。《征求意见稿》在对校外培训进行定性时确立了公益性原则,同时明确了校外培训作为学校教育有益补充的基本定位,从而确立了校外培训与学校教育相辅相成的发展方向。在收费管理方面,对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作出了专项规定,这是对《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呼应和升华。在从业资格方面,明确了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和教研人员应取得教师资格,这是关乎从业者身份属性的关键定位。
安民心:保障“双减”政策实施的连贯性和稳定性,有助于各主体对未来政策走向形成稳定预期。值得注意的是,在《征求意见稿》公布后,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旋即发布题为《请勿误读〈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通知,意在强调本条例研拟旨在推动校外培训治理法治化,而非对现有政策进行“收紧”或“放开”。协会的这一善意提醒从侧面印证了近期社会大众对于“双减”政策实施稳定性的关切。不难预料,《校外培训管理条例》的出台将会给机构和家长等带来一颗“定心丸”。
固根本:以法规形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有助于保障校外培训治理各主体的合法权益。校外培训治理作为一项多元共治活动,其主体除包括各级行政部门外,还包括机构、家长、学生、学校等,理顺各方权责关系有助于实现上述主体各安其所而不“越位”。实际上“双减”的本意并不是否定校外培训的教育价值,也并非限制家庭的教育选择权,而是为了整顿不规范的培训行为以更好地保障各方,特别是家庭的合法权益。因此,《征求意见稿》正视家庭的合理培训需求,鼓励支持少年宫、科技馆、博物馆等各类校外场馆(所)开展校外培训。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文本表述方面采用了“管理”一词,但其所蕴含的深层理念是多元共治的“治理”理念。在教育部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治理”一词出现多达4次。教育治理理念正是“双减”政策从酝酿到实施以来一以贯之的价值准绳,其所强调的是对社会公义、个体发展与自由选择等多重价值目标的统整,以及对国家监管、教育规律与市场机制间矛盾张力的调和。《征求意见稿》通过构建校外培训治理的结构体系、规则体系和工具体系,力图回应多元主体的价值诉求并对其互动进行合理调控。
(作者系华南师范大学基础教育治理与创新研究中心副教授)
作者:余晖
《中国教育报》2024年02月20日第2版 版名:中教评论·时评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