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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海南中考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2012-03-21

  关于2012年海南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

  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高职高专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中学:

  为进一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做好我省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现就2012年我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以下简称“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促进素质教育实施和创新人才培养。

  改革招生指标分配方式,加快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积极发挥考试招生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导向作用,促进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加强管理,推进招生“阳光工程”,确保考试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维护教育公平。

  二、报名、考试工作

  (一)报名条件

  1.具有我省常住户籍的应、往届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社会青年,均可报名参加学业考试。

  2.户籍不在我省,但在我省应届初中毕业的驻琼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归侨、归侨子女(不含侨眷子女)及持有一年以上居住证的华侨学生、港澳台籍学生、外国籍学生,也可以报名参加学业考试。

  3.户籍不在我省的其他考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报名参加学业考试:

  (1)在我省初三年级就读满一年的应届毕业生;

  (2)父亲或母亲至少有一方为在我省就业的农民工或参加我省经济建设的其他常住人员;

  (3)本人及父亲或母亲至少有一方具有我省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件或暂住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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