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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发布
2018-05-02
怀柔教育委员会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怀柔区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8〕8号)要求,为依法保障本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现就2018年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18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精神,按照巩固成果、完善制度、引导预期、推进改革的总体思路,深化义务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学校办学水平,着力完善义务教育入学规则,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将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作为政府行为予以保障。

  (二)坚持免试、就近,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三)坚持程序规范,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作为规范办学的重要环节,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三、入学条件

  (一)凡年满6周岁(2012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均需按照区教委划定的学校服务片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免试就近入学。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应当进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具有本市非怀柔区户籍的无房家庭,长期在我区工作、居住,符合在我区连续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夫妻一方在我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的条件的适龄子女可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

  (二)持有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批准函》(期限内)、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等证明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本市户籍对待。

  (三)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审核,通过审核后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并到区教委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申请区教委协调解决。

  (四)进一步规范特长生入学工作。除市教委批准的可招收体育、艺术和科技特长生的学校原则上面向本区招收特长生以外,其他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

  (五)凡属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引进人才子女入学,按相关规定,由区教委协调解决。

  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学生,按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依法监督力度,强化部门联动审核入学资格,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中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和面试选拔学生,严禁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依据。严禁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二)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区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表和入学程序。并在明显位置公示招生相关内容,向学生和家长宣传相关招生政策。

  (三)加强学校招生计划管理,严肃招生纪律,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由区教委统一组织,各学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

  (四)按照区教委招生实施方案,学校要保证服务片内每个应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学年开学时都能够入校就读,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辍学。

  (五)学校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策划,严密组织,规范操作,杜绝违规现象发生。要面向社会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增加政策和工作程序的透明度。建立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做好信访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附件:1.怀柔区2018年初中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2.怀柔区2018年小学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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