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自主成立评审组织 授权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加强职称评委会建设的通知要求,根据评审专业需要,自主遴选具备中小学高级教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作为评委专家人选,组建本区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委专家库负责评审工作。
二是自主制定评价标准 各区可根据本区教师队伍实际情况,在不低于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水平评价标准的基础上,自主确定符合自身实际的高、中级职称评价标准,以适应和促进本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人才智力支撑。
三是自主确定评价方式 职称评价方式原则上按照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办法执行。各区高、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不同级别分别对推荐人选进行专业水平能力测试、随机听课考察、材料评审等综合考察,在业绩量化评审的基础上,通过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四是自主决定评审数量 各区可根据本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按照天津市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设置方案的规定,在不超过相应结构比例上限范围内,自主确定所属各单位高、中、初级的具体数额。民办中小学校不受结构比例数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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