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做好本市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并指导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规划建设有关工作,满足新时期教育教学和改革发展的需要,日前,北京市教委等三部门下发相关文件,针对《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以下简称“7号文”)、《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建设部分-试行)》(以下简称“新办标”)和《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节地标准”)中部分规划指标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衔接问题提出意见。
在绿地率方面,文件要求选址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时,为给广大青少年儿童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绿地率不得低于30%。原址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时,为优化绿地布局,美化育人环境,应合理利用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方式增加绿化面积,改建扩建后的绿地率不得低于改建扩建前的绿地率。
规划用地指标方面,根据文件要求,选址新建幼儿园时,规划用地规模应以“7号文”作为基本配置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选址新建中小学校时,在中心城区和中心城区外建成区,规划用地规模应以“7号文”作为基本配置标准,有条件的地区按照“新办标”的规定执行;在中心城区外非建成区,规划用地规模应以“新办标”作为基本配置标准。
此外,在建筑高度指标方面,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范和标准规定,幼儿园幼儿活动用房不应设在三层以上,小学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四层以上,中学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五层以上。为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尽量降低建筑基底占地面积,在选址新建、原址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时,可以将办公及管理用房等置于规定楼层之上,在保证使用安全和功能完善的前提下,建筑控制高度为:幼儿园不超过16米、小学不超过21米、中学不超过25米。如遇特殊高度要求的,应单独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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