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几年该院审结的校园伤害纠纷案件的情况。据介绍,2014年至2017年,该院先后审结校园伤害案件33件,除一起案件学生家长未诉学校外,其他案件中学校均作为被告参与了诉讼。而这其中,学校被判决承担责任的占到了79%。
“学校在无行为能力人受到校园人身伤害案件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除非学校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责任。”二中院少年法庭副庭长唐季怡告诉记者,“而实践中,学校往往较难提供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其尽到了相应的义务,这就导致了学校也要承担较高比例的责任。”
记者注意到,在二中院审结的案件中,校园伤害发生的诱因主要集中于同学间的侵权行为,多数是学生在课间、午休、到校与离校等自由活动时,与同学玩耍导致。同时学校教育、管理不到位或救助不及时也可能导致校园伤害案件的发生。
汪某与赵某是大兴区某小学一年级的学生。下午上课前,两人与七八名同学在操场上玩起了扔尺子的游戏。赵某在投掷尺子时不小心将汪某的右眼扎伤,经诊断为右眼视网膜脱落、右眼球裂伤,伤残等级为八级。后来汪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赵某的父母及学校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7万余元。赵某则称汪某受伤可能是玩耍时同学间互相争执推搡导致的,与其没有直接关系。赵某的父母还认为,赵某与汪某均是无行为能力人,汪某受伤是由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辩称,事故发生在上课前,汪某被赵某扎伤,学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在课前玩耍时投掷尺子将汪某右眼扎伤,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但汪某与赵某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事情发生在课前时间,但两人都到达了学校,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和教育职责。同时,法院认为,赵某和汪某都是一年级的学生,刚入学不久,对行为的认识能力以及从事活动的风险预知能力同高年级学生有所区别,学校应当承担较高年级学生更为全面、深入的监管责任。而学校对于赵某投掷尺子的危险行为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确定了赵某、学校分别承担60%、40%的责任。
“学校是学生接受系统教育的场所,理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提供安全的设施设备,保障学生的安全健康。”唐季怡表示。
面对可能发生的校园伤害,他建议学校加强对特殊时段、特殊课程、特定群体的管理,建立起伤害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同时,他还建议学校增强未成年人对自身行为的预判性和控制力提示教育,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与管理,提升教师素质。此外,他表示学校还要加强对场地设施的管理和检查,注重对学生高度聚集地点的视频监控。“设置视频监控点,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不仅可以预防事故发生,也有利于在纠纷解决时固定证据、区分责任。”他补充道。
发布会上,法官还对家长做出了建议,包括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及心理引导、根据实际为孩子投保意外伤害险以及理性维权等,避免校园伤害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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