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意见》提出,学校、教研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等不得在课余时间、双休日、寒暑假和其他法定节假日组织在校中小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并收取费用;严禁公办中小学教职工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公办中小学不得违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向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培训场所和设施等。
对于公办中小学在职教
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在教师年度考核中给予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堂内容课外补”,并向所教学生收取补课费的,依据《教师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对组织、参与补课乱收费的学校进行通报,取消学校评优资格。
>>高校
禁“点招”违规投档
针对高校招生,《意见》规定,不得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以下简称“点招”)及乱收费,不得对“点招”考生违规投档。市(区、县)、各高校招生考试部门负责人要签署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零点招”。加强调整计划管理,高校要集体研究计划使用事项,调整计划原则上在批次投档前投放,一律按照考生志愿和成绩顺序录取。
录取期间,市教委要组织开展高校招生录取工作专项检查。新生入学后,市教委要开展录取检查,把高校向社会公开的录取分数线作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重要依据。高校不得超研究生自筹计划录取学生并收费,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程博士改革为名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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