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中小学减负措施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减负措施的通知》(教基〔2018〕26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强化政府、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家庭等各方责任,遵循教育规律,发展素质教育,推进育人方式、考试招生、监测评价和课程教学改革,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引导全社会树立科学教育质量观和人才培养观,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及学生家庭过高的课外消费,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各方参与。落实市(地)、县(市、区)政府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凝聚多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2.综合施策,标本兼治。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违规办学行为治理,促进基础教育内涵发展,着力构建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四位一体协同育人机制,营造科学规范育人环境。
3.依法治教,规范发展。强化政府依法行使职责,增强学校依法依规办学的自觉性,坚持公办民办“同权、同责、同招、同管”,依法推进基础教育健康发展。
(三)工作目标
全省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素质教育全面实施,教育教学行为全面规范,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招生入学挂钩行为得到全面治理,校外培训市场管理全面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化水平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提升,教育评价制度改革全面深化,唯分数、唯升学的倾向得到有效遏制,中小学生课业负担明显减轻,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统筹、学校负责、家庭配合、全社会支持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突出政治启蒙和价值观塑造,以凝聚人心、完善人格、开发人力、培育人才、造福人民为工作目标,着力在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上下功夫,教育引导少年儿童听党话、跟党走。
2.坚持发展素质教育。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健全“五育”并举工作体系,突出德育工作实效、提升智育水平,强化体育锻炼,增强美育熏陶,加强劳动教育,克服“唯分数、唯升学率”导向,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3.坚持执行“四零承诺”。继续执行“零择校、零择班、零择位、零指定”政策。义务教育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制度,普通高中按照计划、志愿、分数招生。坚持均衡配备师资,实行阳光分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不得依据考试成绩编班或排座,确保分班过程公开、结果随机。普通高中学校分班要坚持阳光操作,公示分班方案、公开分班过程。科学实施以身高、视力为依据的排座和定期轮换制度。严格落实面向全体学生的评奖评优和选班干机制。
4.深化考试招生改革。民办中小学校招生纳入学校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中小学同步招生。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校比例不得低于50%.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掐尖”招生、跨区域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提前招生,严禁以物质奖励、虚假宣传、保证入学等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严禁干预或代替学生填报志愿。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要以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为依据,增加综合性、开放性、应用性、探究性试题,加强情境设计,杜绝偏题怪题,克服命题结构固化和学生机械刷题的倾向,引导学生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教、学、考相一致。
5.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足开齐规定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改变难度、调整进度,严禁挤占、压缩音体美、信息技术、劳动、科学、综合实践以及国家要求开设的专题教育、地方课程等课程。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不以学生拥有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积累作为入学条件和教学基础,不以部分孩子超前掌握的知识水平为教学起点,注重做好幼小衔接。严格落实课堂教学基本要求,明确备课、上课、作业布置与批改等教学基本要求。公开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全程接受监督。以课堂教学问题和质量为立足点,切实加强校本研修。严禁寒暑假和其他法定节假日违规补课或上新课。严禁违规征订教辅材料。
6.严格规范学生在校时间。全省小学生、初中生早晨到校时间不得早于8:00,高中生早晨到校时间不得早于7:30.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原则上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课后服务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17时30分,小学和初中非毕业年级不晚于18时30分,初中毕业年级和高中阶段原则上不晚于20时30分,探索弹性离校时间制度。不得统一安排走读生上早晚自习,寄宿制学校学生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得晚于21:00,高中不得晚于22:00.严禁利用晚自习统一教学。
7.加强学生作业管理。班主任负责统筹安排各学科作业总量不超时,强化实践性作业,探索弹性作业、分层次作业和跨学科作业,不断提高作业设计质量。不得布置重复性和惩罚性作业,不得给家长布置作业,强化教师面批讲解,对学有困难和学有余力的学生,实行个性化指导。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小学其他年级、初中、高中家庭作业量分别不超过1小时、1.5小时、2小时。凡是统一布置的课内外作业,教师必须全批全改,不得布置家长批改作业。
8.完善科学评价体系。健全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评价体系。小学一二年级每学期可组织1次统一考试,其他年级每学期不超过2次统一考试,不得组织选拔性或与升学挂钩的统一考试。初中每学期不得超过2次统一考试。考试内容不允许超出课程标准,不得随意提升考试难度、增加考试次数。要重视对有关学科教学实验操作的考查。考试成绩实行等级评价,严禁以任何形式、方式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名次和学校中考、高考上线率等信息。
9.限制竞赛评优活动。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评优、推优及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不得强迫、诱导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
10.合理使用电子产品。坚持按需使用的原则,使用电子产品开展教学原则上不超过教学总时长的30%,布置作业不依赖电子产品。指导学生养成良好的互联网学习和用眼卫生习惯。严禁学生将个人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带入课堂。严禁使用未经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的学习类APP,作为教学、管理工具要求统一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植入商业广告和游戏。
11.培养良好学习习惯。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指导学生学会预习、听课、复习、检查、提问,养成自主学习、互助学习习惯,提高效率和质量,不做“刷题机器”。
12.指导学生实践锻炼。教育学生坐立行读写姿势正确,认真做好广播操和眼保健操。广泛开展普及性文体活动,严格落实艺术课程,确保每天锻炼1小时,让每位学生掌握1至2项运动技能,学会1至2项艺术技能。加强劳动生活技能教育,指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研学实践等活动,培养学生公民意识、科学意识和服务意识。
13.严格规范教师行为。中小学在职教师严禁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禁组织和参加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严禁以任何形式为校外培训机构介绍生源或提供学生相关的信息,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正常教育教学行为的宴请活动,严禁违规收取费用征订教辅材料,严禁收受学生家长财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等。
(二)严格校外培训机构管理
14.依规登记诚信经营。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并取得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培训。培训机构必须按照审批的范围经营,不得擅自扩大业务范围。未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市场主体不得以教育咨询、文化传播、艺体培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教育培训业务。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将校舍、场地租借给社会办学机构办学。
15.规范培训机构招生。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开展招生宣传,招生简章、招生广告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严禁虚假宣传、误导欺骗学生和家长,严禁夸大培训效果,不得以返点、回扣等形式违规有偿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邀请相关考试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不得到中小学校内进行宣传和招生。
16.严禁超标开展培训。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名称、招生对象、培训进度、上课时间等要经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杜绝“超纲教”、“提前学”、机械训练、强化应试等不良培训行为。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学。不得留作业。
17.严格规范教师聘用。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从事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应将任课教师的姓名、照片、任课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培训机构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到培训机构任教,一旦发现,坚决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对教师本人予以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教师资格。
18.严禁与升学挂钩。严禁校外培训机构以任何方式介入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严禁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严禁作出与升学、考试相关的保证性承诺,严禁面向社会举办或参与举办以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为对象、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竞赛活动或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及排名。
19.严格控制培训时间。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开始时间不得早于8:00,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20.加强线上培训监管。校外线上培训平台要履行备案程序,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才可开展业务。严格遵守关于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宣传、师资聘用、培训内容等相关规定,保证培训内容在思想性、科学性和适宜性等方面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要求。加强财务资产管理,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应具备护眼功能和家长监管功能,培训内容和培训数据信息须留存1年以上,其中直播教学的影像须留存至少6个月。
(三)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21.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切实履行监护人职责,依法保障孩子按时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以其他方式组织学习替代接受义务教育。严格对孩子的教育管理,支持学校和教师正确行使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权利。经常关注孩子情绪变化和心理健康,采取措施进行有效疏导。
22.树立科学育儿观念。尊重孩子的成长规律和个性差异,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发展和多样化成才的教育理念,着力培养孩子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主动学习家庭教育理论和方法,当好孩子的品德榜样和人生引路人。理性设置教育目标,根据孩子的兴趣爱好选择适合的培训,避免盲目攀比、跟风报班或请家教给孩子增加过重课外负担。
23.加强家庭交流互动。注重言传身教,培育好家风,传承好家训。多与孩子沟通交流,引导其勤奋学习,开朗自信,乐观向上;教育孩子遇到挫折不灰心、不气馁,遇到困难勇于面对、努力克服;帮助孩子树立学习信心,增强学习动力;提醒孩子有事要及时告诉家长,主动寻求帮助。
24.培养健康生活习惯。引导孩子从小养成良好锻炼习惯,鼓励支持孩子参加各种形式体育活动,培育1—2项体育运动爱好。有意识安排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教育孩子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家里的事情帮着做。指导孩子合理使用电子产品,上健康网站,不沉迷网络游戏,不让孩子长时间看电视。保证小学生每天睡眠时间不少于10个小时,初中生不少于9个小时,高中阶段学生不少于8个小时。按时作息、不熬夜,少吃零食、不挑食,不攀比吃喝穿戴。
(三)强化政府管理监督
25.克服片面评价倾向。各级人民政府要树立科学的教育政绩观、教育质量观和教育评价观,坚持五育并举,大力实施素质教育,严禁给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下达升学指标,或片面以升学率评价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将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作为教师考核、绩效、评选先优模唯一指标。
26.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大减负政策宣传解读力度,积极推广各地减负工作新动态、新举措、新成效,广泛宣传科学教育理念,严禁各类新闻媒体炒作考试成绩排名和升学率,严禁以任何形式宣传中考高考状元,努力破除“超前教育”“剧场效应”等功利现象,营造良好育人氛围。
27.严格专题活动管理。严格控制面向义务教育学校的各类审批、检查验收、创建评比等活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到学校开展有关活动,不得随意要求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不得随意要求学校增加专题教育内容。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面向中小学生竞赛活动日常监管,坚持自愿、公益、零收费原则,实行年审备案和动态清单管理,原则上不举办义务教育阶段的竞赛活动,对未经批准违规举办的活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要对“山寨社团”“离岸社团”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赛事,坚决予以查处。
28.规范培训机构监管。严格培训机构审批登记,严把固定场所、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规定,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落实年检年报制度,建立“白名单”“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完善不合格校外培训机构退出机制。由审批地或审批部门牵头,加强对线上培训的监管。教育等相关部门对培训机构的联合执法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金融部门要通过严控学杂费专用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培训机构要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9.支持做好课后服务。坚持公益普惠、自愿参加、完善服务、透明公开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学校主责、社会参与、家长支持的课后服务工作机制。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设定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的,应当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鼓励民间艺人、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传承人、退休老教师、大学生及社会热心人士和广大家长积极参与中小学生课后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少年宫、高校、科研院所、社区等公益性专业机构派驻工作人员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实现场地、人员资源整合。
30.营造家庭教育氛围。各级妇联组织推动建立街道、社区(村)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指导创建家长学校,拓宽家庭教育渠道,利用节假日和业余时间面向家长举办家庭教育培训讲座和实践活动,宣传先进教育理念和科学育人知识,推广优秀家庭教育示范案例,提供及时便利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快推进中小学普遍建立班级-年级-校级三级家长委员会。中小学校要开拓共育资源,统筹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长开放日等各种家校共育渠道,及时沟通和反馈学生思想状况和行为表现,营造良好家校共育氛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教育、发改委、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广电、妇联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中小学减负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承担减负工作主体责任。中小学校长对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和减负工作负总责。责任督学负责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二)强化统筹协调
各地政府部门要明确分工,履职尽责,形成政府统筹、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减负工作机制。教育部门负责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财政部门负责减负工作的经费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与行政执法;广电部门要加强广播电视教育节目的监管,开设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家庭教育栏目;妇联要充分利用社区教育资源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将中小学生减负工作纳入对各地人民政府履行教育督导工作内容,建立各地中小学学业负担监测和公开制度。定期通过市县自查、交叉检查、随机抽查、实地督查等多种方式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减负工作进行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结果。适时委托第三方开展学生减负工作评估。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逐级开展减负工作评议考核,落实督学责任区制度,每学期向社会公布督导结果。对减负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问责。设立市、县(市、区)减负工作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公众、家长和媒体的监督。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减负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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