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做好跟随父亲或母亲在我市生活、就学的来穗人员及其他非本市户籍就业、创业人员子女(以下称“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工作(以下称“中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及意义
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做好我市随迁子女参加中考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教育公平,保障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公平享受我市高中阶段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坚持有利于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统筹考虑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需求和我市城市资源尤其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等原则,根据来穗人员在我市的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和按国家规定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以及随迁子女在我市初中学校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合理确定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的准入条件,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有关工作。
三、报考条件和实施办法
(一)报考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条件
凡是具有我市初中学校学籍的毕业生均可报考我市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中职学校、技工学校,下同)。
(二)报考公办普通高中的条件
1.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以下同)并持有在广州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按国家规定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累计三年以上的来穗人员,其随迁子女在我市具有初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的(即同时符合“四个三”条件的随迁子女),可报考省、市属公办普通高中和毕业学校所在区属公办普通高中。具体条件为:
(1)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证明:随迁子女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在我市范围内(含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和住所地在我市的用人单位等,下同)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满三年;或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合法个体经营或其它商业活动满三年以上。
(2)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随迁子女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在我市拥有自有住房的(须提供房地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等之一);或在我市有合法租赁住房并到有关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满三年的(须提供在有效期内且已在市(或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房屋所在地街道(镇)出租屋管理中心及其他授权办理备案机构办理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满三年);或在我市服务单位提供住所居住满三年的。
(3)具有购买社会保险的证明:随迁子女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按国家规定在我市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下同)并缴费累计满三年。
(4)随迁子女在我市具有初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的相关证明。
2.其他条件。跟随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在我市入户的随迁子女,以及经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实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不受入户年限、就学年限等限制,可报考公办普通高中,报考范围与其学籍所在区毕业生相同。
(三)招生计划
根据我市公办普通高中教育资源承载能力,公办普通高中招收符合报考公办普通高中条件的随迁子女不超过学校所在批次招生计划的8%。
(四)录取实施办法
1.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纳入我市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录取范畴,在学校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限额内,遵循“志愿优先”原则分批次择优投档录取。
2.省、市属公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全市招收符合报考公办普通高中条件的随迁子女,区属公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本区招收符合报考公办普通高中条件的随迁子女。
3.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时,对我市户籍考生、政策性照顾学生和符合报考公办普通高中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同时投档。
4.仅有一个批次招生计划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进行投档录取,若户籍生招生计划或随迁子女招生计划未完成,则对空余学位统一安排补录。
5.有两个批次招生计划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若第一个批次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未完成招生计划,其剩余招生计划并入后一批次进行投档录取,规则同前。
6.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因未录满招生计划或因学生未按规定时间到校注册而留有空余学位,需进行补录的,统一安排征集志愿,在招生学校原录取最低分数线上进行投档。补录时,不再区分户籍生或符合报考公办普通高中条件的随迁子女招生计划。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所有学生在我市完成高中阶段学业后,参加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高考)的资格,按省招考部门报考规定执行。
四、完善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管理服务
(一)各区要根据所辖区域随迁子女入读我市高中阶段学校特别是普通高中学校的需求增长情况和变化趋势,统筹考虑、适时增加高中阶段学校特别是公办普通高中学位数量。
(二)各区教育局要指导辖区所有初中学校(含民办学校),在开展初中招生工作时提醒非本市户籍的学生及其家长,务必对照前述有关条件,慎重考虑是否让孩子报读我市初中学校,以免影响三年后中考报考。
(三)要不断完善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管理和服务制度,进一步加强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协作配合,确保平稳实施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把解决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参加中考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实事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确保随迁子女参加中考工作平稳实施。要加大建设投入,健全经费保障,把符合规定条件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纳入公共财政资助范围,加大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财政投入,切实提高标准化学校办学条件,充分挖掘办学潜力,增大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积极为随迁子女参加中考创造条件。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切实加强随迁子女考生报考资格审查,严格规范执行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全力维护我市招生考试的良好秩序。
我市招生考试委员会要统筹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紧密配合。教育部门要合理调配资源,做好招生计划编制、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并负责随迁子女在我市连续就学年限和学籍的审核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把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负责来穗人员居住证的审核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提供来穗人员的就业和社保信息,并负责来穗人员稳定就业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的审核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来穗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合法住所进行审核。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制订相配套的用地政策,解决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教育所需要的建校用地指标等问题。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及时提供来穗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居住等信息。其他相关部门要做好来穗人员的服务工作,确保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等工作顺利实施。
由于考生资格审核涉及部门较多,我市将逐步积极建立各部门网上审核工作机制,统一纳入“中招服务平台”进行审核,以便加强来穗人员相关信息管理、互通,简化随迁子女报考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为随迁子女报考提供优质服务。
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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