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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严惩校园性侵 发生性侵案学校应赔偿
2013-10-25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昨日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为保护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健康、安全成长,免受违法犯罪侵害,意见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据了解,截至2012年底,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亿多人,其中14岁以下的儿童有2亿多人。

  “当前对未成年人实施奸淫、猥亵,诱骗、组织、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虽然在所有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不高,但这些犯罪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

  据最高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周峰介绍,意见强化了办案机关及时立案和收集、固定证据职责,重点明确了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的认定原则;强调对于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不能以是否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作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规定对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奸淫、猥亵农村留守儿童,以及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等情形从重处罚;明确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等。

  首次明确从重处罚七种情节

  《意见》首次明确对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七种情节从重处罚。这七种从重处罚情节是: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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