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残疾丧失运动能力而不能参加体育考试的免考学生,应当凭市残联颁发的残疾证书办理免考体育的相关手续,现场考试应当以满分30分记录;过程性考核的计分办法按照《北京市初中体育过程性考核方案》中的规定,根据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过程性考核10分(满分)至6分(60%)的分数评定。因残疾丧失运动能力而不能参加体育考试的免考学生,应当凭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书办理相关手续,过程性考核成绩按以下标准进行评定:
(1)属重度(一级)残疾和中度(二级)残疾的学生,不要求参加体育锻炼,过程性考核直接记满分10分。
(2)轻度(三级)残疾者,学校不对其体育课成绩进行具体考核,但有义务根据这类学生的具体情况为其提供锻炼时间和内容(并详细记录)。该类学生应保证参加每周3学时的体育锻炼,对每学期参加体育锻炼时间累计达到50学时者,过程性考核成绩记满分10分;对每学期参加体育锻炼时间累计超过30学时而不足50学时者,过程性考核成绩记8分;每学期参加体育锻炼时间累计超过10学时而不足30学时者,过程性考核成绩记7分。未按要求参加体育锻炼或参加时间累计不足10学时者,过程性考核按总分的60%(6分)记录。
(3)其他无残疾证书而办理免考免修体育的学生均按因病免考免修体育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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