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9〕6号)文件精神,为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本市外区户籍无房家庭适龄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审核内容
本市外区户籍无房家庭,符合在我区连续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夫妻一方在我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其适龄子女需要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需审核住房情况、全家户口簿、夫妻一方在平谷区务工就业证明、在平谷区实际居住证明等证明证件材料。
二、审核程序
(一)审核申请。
本市外区户籍无房家庭承租人(以下简称“审核申请人”)于5月6日至17日持相关证明证件到平谷区教育考试中心提出审核申请。
(二)联合审核。
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区联合审核小组成员单位依据部门职责和审核标准对审核申请人证明证件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具体职责如下:
1.全家户口簿由区教委审核。
2.适龄儿童家庭住房情况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分局审核。
3.在平谷区务工就业证明由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分别审核。
4.在平谷区实际居住证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分局审核。
5.房屋出租人完税证明由区税务局审核。
(三)反馈结果
联合审核结束后,区教委将审核结果告知审核申请人。
三、审核标准
(一)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1.适龄儿童为本市外区户籍。
2.适龄儿童符合当年入学年龄(2013年8月31日前出生)。
3.审核申请人应为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适龄儿童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应提供适龄儿童出生证明、父母和适龄儿童本人户口簿、父母双方结婚证等相关证明证件。
(二)适龄儿童家庭住房情况审核标准
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任何一方均应在本市无住房且三年内在本市无住房转出记录。
(三)在平谷区务工就业审核标准
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在平谷区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雇于平谷区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且在平谷区正常连续缴纳三年以上的社会保险(2016年5月至2019年4月),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名称须与就业单位名称一致。
2.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和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由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成立日期应不晚于2016年5月1日,经营地址为平谷区且处于正常营业状态。
(四)在平谷区实际居住审核标准
1.审核申请人在平谷区单独承租房屋3年以上。审核申请人需提供2016年5月至2019年4月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出租人身份证、完税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审核申请人租住房屋应在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审核申请人需提供登记备案编号。
3.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的安全。租住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地下室、过道房、车库房、违法建筑无效;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无效。凡不符合实际居住条件的,均不得作为入学资格条件。
北京市平谷区教育委员会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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