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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委等四部门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201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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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教育在线讯 近日,北京市教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联合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对我市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作出部署。

  方案指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教育工作重要指示精神,遏制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

  方案明确了专项治理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通过专项治理,摸清校外培训机构底数,分类治理行业乱象,规范办学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促进校外培训行业健康发展,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主要任务有三项:一是治理行业乱象,主要规范治理:无证无照实际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没有教育培训等相关内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但实际从事教育培训经营活动的机构;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从事教育培训活动的社会组织。二是规范办学行为,主要规范治理:办学方向、教学内容、办学行为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管理混乱,提供虚假资质、发布虚假广告或进行虚假宣传,违规招生、违规收费,抽逃办学资金、非法集资等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开展学科类培训出现的“超标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三是消除安全隐患。主要规范治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

  方案明确了不同情况的整改措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出现的“超标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方案强调,要建立健全监管校外培训机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审批、备案、登记等标准,支持和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进一步完善监管方式和工作机制,建立市级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各区要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发现机制、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和违规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方案指出,教育行政部门要督查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学生课后服务政策落实情况,严查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查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按照方案,专项治理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全面部署和排查摸底,2018年6月底前完成。第二阶段是集中整改,2018年底前完成。第三阶段是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2019年6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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