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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2018年新落户人口适龄子女就学实施办法》发布
2018-05-07
西安市教育局

  西安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西安市2018年新落户人口适龄子女就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国际港务区社会事业局,直属中小学、幼儿园:

  为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一带一路”人才高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和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精神,构建开放包容、管理规范、服务高效、保障有力的西安教育环境,市教育局制定了《西安市2018年新落户人口适龄子女就学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力以赴抓好教育服务保障

  必须高度重视我市实施的户籍准入政策是我市加快引进各类人才、助力“追赶超越”目标实现、推进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建设的重大部署。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教育工作承担的重任和使命,牢固树立为推进西安经济、社会发展、担当服务的信心,为大西安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靠前谋划,主动对接,全面掌握适龄子女就学需求

  要提前谋划、靠前工作,主动与当地公安户籍部门定期沟通,建立联动通报机制,及时、全面地掌握辖区内新落户人口适龄子女就读需求情况。

  三、细致排查,科学研判,建立适龄子女就学动态台账

  要周密布置、精心安排,采用地毯式实地摸排方式,摸清现有学校学位。要与新落户人口适龄子女总数、年龄段、区域分布一一对应,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四、多措并举,紧密配合,确保适龄子女应入尽入

  充分挖掘辖区内教育资源,有效调动办学潜能,提升教育基础承载力。主管领导要亲自挂帅,安排专人负责,各区县和开发区要密切沟通协调,主动认领任务,做到无缝对接,确保适龄子女就学工作无盲区,全覆盖。

  五、夯实责任,抓好执行,当好入学工作“店小二”

  要结合自身实际,在制定本区县落实适龄子女就学工作细则的同时,要求辖区内学校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以五星级服务员的标准为落户人口适龄子女做好就学工作。

  六、严格执纪,严肃问责,切实提高行政效能

  妥善安排就学工作,确保适龄子女及时接受教育,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凡在工作中,思想上不重视、责任不实、处置不力、推诿扯皮、协调不当,让群众多跑路,让孩子没学上,并造成重大社会舆情及稳定风险的,将依纪依规,严肃追责。

  西安市教育局

  2018年3月22日

  西安市2018年新落户人口适龄子女

  就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2018年全市户籍准入新增人口适龄子女就学工作,按照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和《西安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实施办法》,全市新落户人口适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待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市教育局负责全市2018年新落户人口适龄子女就学工作的统筹协调。各区县、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负责落实。

  第二章 学前教育阶段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幼儿园在各区县教育局的指导下根据相对就近、公开公正的要求,面向社会自主招收年满3-5岁的幼儿。

  第四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五条 各区县教育局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招生工作意见,明确招生时间安排,提前做好所辖区域各幼儿园入园需求预测、评估、应急处置等工作,保证招生工作平稳有序。

  第六条 各区县教育局应指导幼儿园坚持招生安排、招生方案、招生情况“三公开”原则,长期设立招生电话,指定专人负责解答招生政策,接受报名预申请,严格招生工作纪律,规范招生行为,保障新落户人口适龄子女公平享有入园权利。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及新落户人员适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三章 义务教育阶段

  第八条 “免试就近”是《义务教育法》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基本原则。坚持公办学校为主体,坚持“市级协调指导,区县具体实施”管理机制,做好新落户人口适龄就女就学工作。

  第九条 2018年8月31日(含)前新落户人口适龄子女就学。

  (一)区县教育局应按以下规定在公办学校登记入学。

  1.新落户人口适龄子女属于家庭户籍,按照学区划分范围“免试就近”入学。

  2.新落户人口适龄子女属于集体户籍,由户籍所在地行政区教育局和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位情况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入学。

  3.开发区新落户业主适龄子女,按区县教育局和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共同划定的学区登记入学。

  4.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新落户人口适龄子女入学,由居住地区县教育局统筹安排。

  (二)2018年5月31日(含)民办学校初中报名截止日前新落户人口适龄子女,有选择民办学校就读意愿、愿意承担民办学校学费的,在户籍所在地区县教育局指定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领取报名条,登录西安市民办学校初中招生系统报名后,可以参加民办学校初中招生。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按照上述规定在相应公办学校登记入学。

  第十条 2018年8月31日后新落户人口适龄子女就学。

  (一)新落户人口适龄子女进入起始年级就读的,由户籍所在地区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二)新落户人口适龄子女转学,按照《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确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者,可申请转入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学生转学由其法定监护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开具转学证明,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携带转学证明、纸质学籍档案和家庭户口迁移、家长工作调动等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转入学校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接收转入学生。转出、转入学生均需由所在学校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般应在寒、暑假办理转学手续。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第四章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

  第十一条 新落户人口参加中考。

  新落户人口参加中考,按照《关于做好西安市2018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报名和体育考试统一考试项目选报工作的通知》,西安市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2018年3月19日至23日。

  (一)2018年3月23日(含)前已落户人口。本人初中毕业且年龄不超过18周岁,可申请在户籍所在区县参加中考。

  (二)2018年3月23日后落户人口,须在原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录取,在原录取学校入学并建立学籍后,可按照《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转入我市同层次普通高中学校就读。

  第十二条 新落户人口高中转学。

  新落户人口高中转学,按照《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一)转学条件。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户籍迁移、父母工作调动(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调动)等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可申请转学。

  (二)转学程序。符合转学规定的新落户人口,由本人及其监护人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学生学籍档案等材料,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转入同层次的普通高中、省级标准化高中、省级示范高中就读。

  (三)转学要求。

  1.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完成。毕业年级学生和学生在休学期间原则上不得转学。县(市、区)域内学校之间原则上不得转学。

  2.由外省转入我省的,只能在高一年级转入。跨省转学的,需到转出地省级考试管理部门办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

  第十三条 新落户人口参加高考。

  新落户人口参加高考,按照陕西省招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执行。

  (一)2018年陕西省高考网上报名时间为2017年11月15日至21日。2017年11月21日以后,新落户人口须回原户籍所在地参加2018年高考。

  (二)2018年陕西户籍考生在陕参加高考报名条件。

  1.截至高考当年8月31日,本人常住户籍在陕且满3年,本人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陕连续学籍满3年,可申请在户籍所在县(区)报名参加高考。

  2.截至高考当年8月31日,本人常住户籍在陕不满3年或学籍在陕不满3年者,须回原户籍所在地申请参加高考。

  第五章 高层次人才引进子女

  第十四条 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按照《西安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实施办法》执行。

  (一)高层次人才适龄子女入园,坚持方便就近原则,A、B、C类人才子女可在居住地选择辖区普惠性幼儿园就读。

  (二)高层次人才适龄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其中A类人才子女入学,可在全市范围内一次性选择任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B、C类人才子女入学,可选择在其父母房产所在地、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学区学校就读。D类人才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三)高层次人才子女在中招录取中,选报定向生志愿,不受学籍和就读时间年限限制;A类人才子女在普通高中最低控制线上降10分录取,B、C类人才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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