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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公布中考改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018-07-26
宁波市教育局

  宁波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教基〔2017〕122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电子邮件:252663033@qq.com

  二、传真:0574-87364614

  三、邮寄地址:宁波市宁穿路2001号2号楼宁波市教育局基教处(邮编:31506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7月30日。

  附件: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教育局

2018年7月23日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教育局,大榭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教育文体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各直属学校(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教基〔2017〕12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目标

  完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加强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切实改变单纯以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来录取学生的倾向,综合考察学生全面发展情况,既要关注学业水平,又要关注品德发展和身心健康;既要关注共同基础,又要关注个性特长。到2020年左右初步形成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模式和规范有序、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促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和高中学校特色化多样化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

  引导学生认真学习每门课程,确保初中教育的基本质量。《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所设定的全部科目纳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范围,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科学、社会(包括道德与法治、历史与社会,简称为“社会”)、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和综合实践活动9门科目。

  1.考试分值。语文、数学、外语、科学、社会和体育与健康六科作为统一考试计分科目,成绩以分数形式呈现,各科分值分别为语文150分,数学150分,外语120分(其中笔试95分,听说能力测试25分),科学180分(其中实验操作测试10分),社会80分,体育与健康40分(其中日常考核10分、项目测试30分),满分720分。另设附加模块6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科学每个学科15分。市教育局将逐步探索考试成绩呈现方式,鼓励各区县(市)采用分数、等级等多种形式呈现。

  2.考试命题。学业水平考试以市教研室编制的《宁波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说明》为依据。应以学生发展核心素养为命题重点,加强试题与社会实际与学生生活的联系,加强对在真实情景中问题解决能力考查,逐步增加真实情景中能力考查的试题比例;加强对学科思维能力考查,逐步改进开放性试题命题和评分方式;加强对实践能力考查。计分科目试卷难度系数控制在0.70至0.75之间。

  3.考试组织。2020年,语文、数学、外语、科学、社会学科均采取闭卷考试形式。外语学科继续实施听说能力测试,科学学科增设实验操作测试,体育与健康科目采用日常考核加项目测试形式。听说能力测试、实验操作测试、体育与健康项目测试由各区县(市)教育局组织实施。音乐、美术和综合实践活动三门科目作为考核科目,由市教育局统一制定考试纲要,学校组织实施考核,成绩计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4.考试应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基本依据。初中毕业生均需参加学业水平考试。附加模块成绩用于定向分配推荐考生的录取。

  (二)完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综合素质评价是对学生全面发展状况的观察、记录和分析,是培育学生良好品行、发展个性特长的重要手段,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基本依据。

  1.主要内容和评价方式。根据《浙江省初中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和《宁波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南》,综合素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品德表现、运动健康、艺术素养、创新实践四个维度。其中,品德表现维度采用写实描述的方式呈现,运动健康、艺术素养、创新实践三个维度以“等级”的方式呈现。各“等级”比例由市教育局确定,学校根据比例实行总量控制。

  2.实施要求。各区县(市)教育局、初中学校应依据《宁波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南》,建立规范的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客观记录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突出表现,侧重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2018年起,各区县(市教育局)要以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建立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化管理平台。各初中学校要结合实际,制订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完善评价的程序和方法,做到民主、公开、透明,保证内容客观、真实、可用。

  3.结果应用。进一步加强综合素质评价在初中毕业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中的运用。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初中学生毕业的必要条件。在高中段学校自主招生中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重要依据或其前置条件。各区县(市)教育局应探索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高中阶段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衔接办法,为学生生涯发展规划提供参考。

  (三)改进招生计划分配方式。

  1.合理编制招生计划。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普职协调发展、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原则,编制和实施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工作,鼓励和引导动手能力强、职业倾向明显的学生接受职业教育,积极创造条件,使有意愿的初中毕业生都能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全市高中段学校班额一般不超过46人,有条件的区域和学校,班额应进一步减少。

  2.推行定向分配招生计划。大力推进区域义务教育,尤其是初中学校优质均衡发展,实行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定向招生政策,取消原保送生政策。2020年前,优质示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定向分配比例不低于50%,有条件的地方应努力提高比例。2021年起,优质示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定向分配比例不低于60%。定向分配名额的75%以毕业学生人数为依据基本均衡分配,剩余名额根据初中学校办学水平、年度发展性评价和规范办学等情况统筹分配。定向分配向不选择生源的初中学校倾斜。

  3.单列自主招生计划。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是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自主确定招生标准的招生方式,主要包括招收在艺术、体育、科技方面具有特殊才能学生的特长招生和招收符合学校办学特色的特色招生。自主招生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学校招生总数的20%,其中特长招生原则上不超过招生总数的5%。近3年已举办特色班且成效显著的学校,特色招生计划可适当放宽,但自主招生计划至多不超过招生总数的30%。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有条件的学校可跨区县(市)自主招生。中职学校自主招生计划由各地、校根据专业特点和产业需求另行制定。

  (四)探索多元录取机制。

  积极探索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进一步扩大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自主权,依据学校办学定位和特色制定学校招生标准,建立定向招生、自主招生和统一招生为主的多元录取机制。

  1.实施定向分配招生录取办法。各初中学校根据定向分配名额相应比例确定推荐生。定向招生录取时,根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附加模块总成绩,结合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各初中一校一线,差额录取。录取向农村学校和相对薄弱学校倾斜。

  2.完善自主招生录取办法。高中学校应制定自主招生录取章程,详细列明特长招生和特色招生的类别、数量、标准和综合录取的方式,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提前向社会公布。自主招生学校应对考生与特长、特色相关的综合素质评价维度的等级提出要求或综合素质评价的某一维度评价结果作为前置条件,并组织规范的专业测试。根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专业测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其中学业水平成绩所占权重应不低于30%。

  3.规范中外合作项目招生录取办法。普通高中学校中外合作项目必须具有办学资质,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招生。学校可组织对考生进行与项目教育相关的综合测试,录取按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测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其中,学业水平成绩所占权重应不低于30%。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申请全市内跨区县(市)招生。

  4.改革高中段学校统一招生录取办法。改变以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简单相加作为录取依据的做法,积极探索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与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相结合的统一招生办法。普通高中学校应根据办学特色,探索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与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有效结合的具体的运用办法;中职学校应在中高职一体化培养中,探索基于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职业院校考核评价相结合招生录取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开展改革试点。从2018年起,普通高中学校和各类中职学校统一纳入市县同一招生平台有序招生,由宁波市教育局统筹安排中职学校跨区招生录取工作。

  (五)加强招生管理。

  1.将普通高中与中职学校列入同一批次志愿同步录取。要严格按照核定的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工作,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应在本地范围内招生,未经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不得跨区域招生。各类中职学校要按照“应招尽招”的原则,尽力满足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愿望。严格执行取消“三限生”、“借读生”规定,严禁挂靠学籍,做到“人籍一致”。

  2.严禁擅自提前招生。招生录取工作一律在学业水平考试后进行,防止恶性竞争,维护正常招生秩序。特长招生的专门测试、中外合作项目招生的外语水平测试、中高职一体化培养的院校考核评价可在每年5月之后进行。

  3.统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跨区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应根据核准登记的招生范围,每年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批生源计划。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主要面向本地招生,申请跨区域招生的学校需要符合《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等系列文件精神。涉及宁波大市内跨区招生的,由市教育局实施统筹;涉及跨设区市招生的,由省教育厅实施统筹。

  4.加强对省外中职招生管理。未经宁波市教育局批准,省外中职学校不得在我市举办分校和教学点。未经生源地教育局同意,中职学校不得跨省、跨市县区域擅自招生。

  5.严格控制加分项目和加分分值,落实“减项、降分”要求。2020年起,取消体育、艺术、科技等奖励类学生加分项目,相关特长和表现等计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公示制度。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各区县(市)教育局要切实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监督,主动协调非教育部门举办的中职学校的主管单位,加强各类学校招生的统筹管理。各地教研机构要加强对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的研究和指导,其他有关方面要积极配合,努力为完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二)深化教学改革和考试基本能力建设。

  严格落实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开齐开足国家规定的各门课程,严禁压缩综合实践活动、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等课程的课时。加强初中学校校长和教师培训,转变人才培养观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方法,切实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师资配备、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条件保障,满足正常教学需要。加强考试机构、考务组织、招生录取等方面基本能力建设。宁波市教育考试院要进一步加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题库建设,开展试卷评估和分析,提升考试命题质量和水平。为适应开放题评分的要求,各区县(市)要确保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所需的设备和经费。

  (三)完善“阳光招生”运行机制。

  深入实施高中招生“阳光工程”,健全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的内容,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中考中招工作监督制度,公布举报信箱,对违规招生行为一经核实,要予以严肃处理。高中段招生工作纳入市教育局对区县(市)年度教育目标考核和对直属学校年度发展性评估内容。

  (四)加强对违规招生行为的检查和处罚。

  各区县(市)教育局要加强对招生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检查和处罚。重大违规违纪事件,应将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通报。规范中职学校招生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辖区内所有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和招生专业,坚决取消不合格职业学校及办学(班)点,及时公布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质的学校名单。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严禁以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坚决杜绝非法招生、有偿招生、重复招生、重复录取、抢拉生源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区域内发生较大规模违规违纪事件,取消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当年教育发展业绩考核优秀等级评定资格。

  本实施意见从2018年秋季入学的初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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