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一)综合素质评价以教育部提出的基础性发展目标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态度与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根据学生的平时表现、活动记录、学习作品、特长潜能、奖惩情况等,全面、客观地反映学生的总体发展水平。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
(二)综合素质评价应做到过程与结果相结合。初中学校应当为每位学生建立《学生成长记录册》,全程、全面记录学生在初中阶段各方面的成长状况,内容包括各学期的思想状况、学习成绩、社会活动表现、奖惩情况,反映个人特长和才能的成果、作品和获奖证书等。
(三)综合素质评价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标准、方法、程序等要事先向学生公布,评价结果要告知学生本人。如有异议,学校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四)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由“综合表现”和“测评等第”两部分组成:
1.综合表现:内容为学生的道德品质、公民素质、情感态度、合作精神、日常表现等五个方面。综合表现评价结果由“综合表现评语”和“综合表现评定”两部分组成。
综合表现评语:主要对学生综合表现内容的五个方面进行定性描述,尤其应突出学生的特点、特长和技能。综合表现评语应当在学生自评、同学互评、任课教师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学生成长记录册》反映的情况,由9年级班主任撰写,班级之间作适当平衡,最后由学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综合表现评定:各校可根据学生综合表现评定内容的五个方面,再结合本校学生政治思想工作的实际情况将其具体化,力求科学性和可行性。评定程序与“综合表现评语”同步进行。综合表现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待合格三个等级,待合格要控制在5%以内。对待合格等级的评定要特别慎重,对有违法行为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未撤销的学生可以评为待合格,须经班级评定工作小组评议,报学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复核认定。
2.测评等第:主要对能够体现学生素质发展水平的部分项目进行定量测评。
测评项目一般包括审美与艺术(音乐、美术)、运动与健康(体育、健康等)、探究与实践(研究性学习、社会服务、地方课程、学校课程等)、劳动与技能(劳动技术、信息技术、实验操作等)四类。测评项目分为终结性测评与平时测评。
终结性测评项目:艺术(音乐、美术)、科学实验操作、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艺术(音乐、美术)和科学实验操作根据课程标准由区教育局命题,体质健康标准根据国家教育部《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进行测试。艺术、科学实验操作安排在9年级下学期4月上旬进行,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安排在9年级上学期1月份进行。
平时测评项目:体育与健康、研究性学习、社会服务、地方课程、学校课程、劳动技术、信息技术等。测评时间安排在该学科课程完成时,由学校根据课程标准和实际组织测评。测评项目成绩分A、P、E三等(分别代表优良、及格与待及格),作为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等第评定的重要依据。学生测评成绩待及格,可以补测一次。对具有一定特长的学生,测评等第应结合测评项目的特点,采用灵活多样的测评方式。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举办的在区级及以上范围获得体育、艺术、科技三类竞赛三等奖及以上者,参加艺术特长测试达B级及以上者,可凭获奖证书或等级证书,根据综合表现直接确定相应项目A等。考生因肢残、畸形,学校同意免修体育课的,经审批免于参加体育与健康项目的相关测试,该项目可直接确定为p等。
测评等第分A、P、E三等(分别代表优良、及格与待及格),P、E等由学生所在学校确定,A等由学校在区教育局指导下确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测评等第评为A等和综合表现评定为优良的名单要在学生所在班级进行公示,综合素质评价测评等第评为E等的和综合素质评为待合格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
(四)学校要制定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务处、政教处、教师代表组成的综合素质评定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负责,对校内各班级评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评定过程,接受咨询、投诉与举报,及时纠正评定中的偏差。班级要建立由班主任、任课老师组成的评定工作小组,组织班级评定工作。学校制定的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要求于3月27日之前上报区教育局备案。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要在4月底前完成。素质评价具体工作按《龙湾区2012年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另发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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