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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020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2020-10-1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作者: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0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20〕1号)要求,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0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并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的人员:
  (一)具有我区户籍或持有我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二)在我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仅限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
  (三)驻我区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四)在我区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含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无犯罪记录,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在我区就读师范专业的港澳台居民执行相应的师范生政策。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二、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等级。具有相当于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职业资格等级的特殊技艺者,教育教学能力考察合格,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教育教学能力及其它相关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申请语文学科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需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
  3.教育学、心理学要求: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供相应层次的教师教育专业课程成绩、教育实习成绩原件和复印件;非师范类毕业申请人员须参加自治区《教育学》《心理学》统一考试,并且两科考试成绩合格(成绩有效期两年);参加2018年上半年至2019年下半年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由2年延长至3年。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科门类不一致的申请人,须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面试),并测试合格。
  5.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并在有效期内,可直接申请认定;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考试合格者(指全部科目合格),且在有效期内,需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面试),并测试合格。
  三、认定机构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四、申请流程
  (一)网上申报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用户注册并提交认定申请,按照网站提示选择相应的现场审核确认点。申请人须按注册及申报页面提示要求,如实、准确填报本人信息并对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秋季认定开网时间:9月21日—12月21日(各级认定机构开网时间根据工作安排自行设定)。
  (二)现场确认
  申请人网上申报完成后,应及时查阅相应认定机构网站上发布的认定公告,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携带以下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确认:
  1.二代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原件(需在有效期内)。
  2.学历证书原件(经网报系统电子信息比对无误的可不提交)。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当次有效)。
  4.《个人承诺书》(申请人在网上申报界面下载打印、本人签名拍照后,在填写申报信息时按程序要求上传)。
  5.信息系统上传照片和教师资格证书持证人粘贴照片统一使用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1张(上传格式为JPG/JPGE格式,不大于200K.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经网报系统核验通过的可不提交证书原件)。
  7.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须提交有效期内的我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考试合格证原件;师范教育类毕业生须提交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登记表和复印件。
  8.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培训的人员,须提交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五、其他事项
  (一)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各认定机构网站发布的通知公告,请申请人务必及时查阅,以免错过认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二)请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等,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各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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