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和《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将分别于2013年12月1日和2014年1月1日施行。昨天,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召开《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和《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
根据《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擅自出店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其中包括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在公园、广场设置为游人服务的商业摊点、游乐设施、娱乐场所和广告标志,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数量。
近年来,很多具有历史风貌特色和地方特色的建筑因为功能不全被遗忘甚至拆除,体现地方传统特色的街巷、城区、镇村逐渐消失,不少见证当代发展的优秀建筑被拆除,既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也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针对这些问题,《条例》从保护文化传承出发,将建筑分为重点保护建筑和一般建筑,并规定不同的保护措施。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专门用于重点保护建筑的修缮保养,对已经确定公布的重点保护建筑,应当每年定期发放保护补助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负责重点保护建筑的认定、调整、撤销等。
“按照《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的要求,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尽快设立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把好保护建筑的认定关口,让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向真正需要被保护的建筑倾斜。”省住建厅副厅长张阳说,还要将设立重点保护建筑标志工作作为加大建筑保护宣传力度、提高社会认知度的重要举措,规范统一,结合实际,设置于醒目位置,与建筑及周边环境协调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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