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日前出台试行办法,从2012年起,凡户籍不属于流入地的在陕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完成义务教育后,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回户籍所在地或在流入地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并与流入地学生享受同等权利。
据介绍,这一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境内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后,需要在流入地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考试的人员。其他外来流动人口及其子女及参加非普通高中升学考试的,不适用此办法。
办法规定,对虽没有取得流入地就读学校义务教育学籍,但已在流入地义务教育学校连续就读满一年的初三应届毕业生,由法定监护人向流入地就读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视同取得流入地就读学校义务教育学籍,也允许在流入地就读学校报名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考试。
按学生本人意愿,要求在流入地申请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考试的,须在陕西省普通高中招生考试规定报名日期20个工作日前,由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在流入地就读学校统一报名。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在就读学校向社会公示5日,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陕西省教育厅还要求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逐步放宽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政策,采取积极措施,将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进入公办中小学就读的规定写入相关招生文件。在报名、考试、招生、录取、收费、入学及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中,最大限度地对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放宽政策,确保他们同本地学生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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