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切实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对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开展提出了具体要求。
对于开展课后服务产生费用的问题,《通知》明确指出,各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可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提倡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政府采购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对参与课后服务的学校、单位和教师给予适当的补助。设定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的,应当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联合报市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相应费用由学生家庭负担,每月每生收费不得高于200元。家庭困难学生免费参加校内课后服务。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中途提出不再参加,要求退费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可退回剩余费用。严禁学校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同时,《通知》还要求开展课后服务的中小学校要公开服务有关事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同时,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中小学开展课后服务工作,要事先充分征求家长意见,主动向家长告知服务时间、方式、内容以及安全保障措施等,并在学校公示栏上公布,建立家长申请、班级审核、学校统一实施的工作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还对义务教育阶段不同年龄段的服务时间做出了细化要求。据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周一至周五开展课后服务时间为:一至六年级不晚于17:30,七至八年级不晚于18:00,九年级不晚于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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