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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布责任追究办法打击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
2012-11-16

  山东省13日正式公布了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下达升学任务、乱收费以及教师有偿补习等违规办学行为将被追究责任。

  《山东省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分别针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普通中小学校、普通中小学校教师列出了违规办学情形。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违规办学包括将学校划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未按规定组织考试等15种情形;普通中小学校违规办学包括区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未经批准设立实验班等16种情形;普通中小学教师违规办学包括歧视或体罚学生、有偿补习、收受家长贿赂等6种情形。

  《办法》规定,违规办学的政府及有关部门,由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和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普通中小学违规办学,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教育类荣誉称号、调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其违规办学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以上行为的处罚程序及办法,并规定,干扰、阻挠对违规办学行为调查处理,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举报人、调查人等行为,从重追究责任。

  山东省从2008年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来,一直严查违规办学,严格教育行政问责,累计检查学校1万多所次,50多名中小学校长、4名县教育局局长受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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