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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2-03-20

  中小学

  现将《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转发你们,请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四川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和《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年龄阶段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本《办法》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成都市教育局领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入学学籍

  第五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提供本辖区内学龄儿童少年就学的学位,并合理确定各中小学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免试就近入学。

  小学教学班级学额为45人,初中教学班级学额为50人。

  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第八条对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的一年级、七年级新生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填写有关册籍表格,编制学籍。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书面向录取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延期注册时间不得超过6周。期满仍未到校报到注册的,学校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学生家长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无故不到校报到注册的,以及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在城市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在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第九条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在学额允许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校服务区域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拒收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或未达到规定的在校最高年龄的属于本市户籍,且又在本学校服务区域的以及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未成年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复学的本市户籍未成年学生。

  第十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就读义务教育段中小学,按成委办[2003]42号中《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就读中小学实行特殊优惠的实施办法》办理。

  在蓉外籍人士及港澳台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在蓉外籍人士及港澳台人员的子女入学办法的通知》(成教外[2003]9号)办理。

  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当年《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成都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办理。对持有《成都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证明》的学生,按照学籍管理统一要求,实施动态管理。

  《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发[2005]37号)办理。

  市政府工程拆迁涉及小学、初中学生入学,由学生家长持有关证明,小学和中心城区(青羊、锦江、成华、武侯、金牛、高新区,下同)以外的初中学生,在新居住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中心城区初中学生,到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由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小学、初级中学均实行秋季始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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