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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APP入校,北京发布细则
2024-10-30
首都教育
作者:

  10月28日,《北京市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实施细则》发布,明确教育APP入校坚持“选必严审”原则,不得向学生和家长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与学分和成绩挂钩。

  以下为细则全文:

北京市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做好北京市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教育APP)备案管理工作,加强教育APP事前审查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育APP是以教职工、学生、家长为主要用户,以教育、学习为主要应用场景,服务于学校教学与管理、学生学习与生活以及家校互动等方面的互联网移动应用程序。

  第三条 教育APP的备案分为提供者备案和使用者备案。提供者备案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各省分头实施、单位属地备案”的原则开展。使用者备案根据隶属关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教育APP备案依托教育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平台(app.eduyun.cn)为教育APP提供信息化支撑,实现备案全程网上办理。备案结果网上公示,接受社会公众查询。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教委负责统筹教育APP备案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教育APP应用规范,指导全市教育APP提供者开展提供者备案,指导各区教委、市属高校和直属单位开展教育APP使用者备案。各区教委负责组织指导本区各级各类学校、区级直属单位做好教育APP使用者备案。

  第六条 注册地为北京市的教育APP提供者(以下简称提供者)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通过教育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平台进行提供者备案,并配合做好备案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区教委及其所属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市属高校、直属单位是教育APP的机构使用者(以下简称使用者),应选用已完成提供者备案的教育APP,并通过教育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平台组织完成使用者备案。

  第三章 提供者备案

  第八条 提供者应在完成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后,进行提供者备案。

  第九条 住所地或注册地为北京市的企业、社会组织和平台方均向市教委进行提供者备案。各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开发的教育APP,由总公司统筹进行备案。

  第十条 提供者应登录教育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平台,准确填写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备案信息,包括企业信息、业务系统信息和教育APP信息等,并进行在线提交。

  第十一条 市教委对其填报的备案信息进行核验,信息有误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教育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平台反馈提供者。提供者应在收到反馈后的10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材料,逾期未反馈视同放弃备案。市教委对备案材料齐全、信息准确且符合要求的提供者,应在备案信息提交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通过后,提供者可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平台查询备案编号。提供者应在教育APP中公示备案信息以便用户查询。

  第十二条 提供者已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登陆教育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平台更新备案信息,并重新进行备案核验。

  第十三条 市教委完善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机制,共同指导应用商店等移动应用分发平台落实监督责任,规范教育APP管理。

  第四章 使用者备案

  第十四条 自主开发、自主选用和上级部门要求使用的教育APP均需进行使用者备案。

  第十五条 使用者应登陆教育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平台,在已完成提供者备案的教育APP中进行勾选,完成使用者备案。

  第十六条 根据“逐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区级学校、区级直属单位的使用者备案信息由其区教委进行汇总审查。各区教委统筹和汇总本区的使用者备案信息由市教委确认。市属高校、直属单位的使用者备案信息由本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汇总审查,并由市教委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使用者已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登陆教育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平台更新备案信息,并提请重新确认。

  第十八条 使用者自主开发,服务于本单位内部管理且不对外单位提供服务的教育移动应用,应在使用者备案时勾选“自研自用”的选项。

  第十九条 使用者应及时在本单位公告公示选用的教育APP。

  第五章 选用制度

  第二十条 坚持“选必严审”的原则,各区教委负责组织、指导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和单位做好教育APP选用管理工作,各市属高校、直属单位负责组织、指导所属各级院、系和内设部门(机构)做好教育APP选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区教委、市属高校和直属单位要指定一名班子领导和内设机构,牵头负责本区、高校和单位教育APP选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教育APP选用审核报备机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区教委、市属高校和直属单位要坚持“非必要、不选用”原则,从严选用,控制数量。拟选用的教育APP必须经教育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平台审核备案,凡未通过教育部备案的,一律不得选用。自主开发、自主选用和上级部门要求使用的教育APP均需进行使用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教育APP在拟定选用之前必须进行区教委和其各校,市属高校和其各院(系),直属单位和其各内设部门(机构)两级严审,并向市教委备案。教育APP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要求,符合“双减”政策规定,体现素质教育导向。所提供的内容不得有消极信息、不良信息,不得出现游戏链接和广告等。

  第二十四条 选用的教育APP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借家委会名义组织家长购买;不得要求家长直接与相关企业对接,变相强制购买;不得统一组织免费试用等诱导家长和学生购买;不得发布与教育教学无关的信息;不得与学分、成绩和评优评先挂钩。

  第二十五条 对要求统一使用和大范围采集个人信息的教育APP,除关系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学校、师生和教职工人身安全的以外,应在履行审查程序的基础上,充分征求用户意见。采集人脸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教育APP,应在上述要求基础上组织科学性、伦理性、安全性论证。各区教委、市属高校和直属单位在选用教育APP应严格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审议决策。

  第六章 评议推荐制度

  第二十六条 坚持“首善标准、公开透明、公正普惠、自愿选用、减负提质”的原则,严格规范教育APP评议推荐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区教委、市属高校和直属单位定期向市教委反馈、推荐优秀教育APP,推动提供者与使用者建立良性伙伴关系,每年组织教育APP使用情况评价调查,促进产品完善迭代,不断提高质量。市教委组织成立评议委员会对推荐教育APP开展评议推荐。

  第二十八条 列入推荐对象的教育APP,在市教委官网专栏中公布,由各区教委、市属高校、直属单位自愿选用。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九条 教育APP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意见》要求且整改不及时的,将列入教育APP提供者黑名单,报教育部撤销涉事教育APP备案,向全市教育系统通报。涉事单位六个月内不得再提交备案申请。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教委对全市教育APP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定期通报教育APP备案工作进展。同时,将教育APP备案情况纳入网络安全责任制等相关考核评价,对备案工作落实不到位的相关单位予以约谈。

  第三十一条 市教委在官方网站建立公示专栏,每半年动态公布教育APP黑白名单。及时公示核验通过的教育APP及其提供者,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拒不整改列入黑名单的,联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三十二条 各区教委、市属高校、直属单位要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和机制,明确责任部门,落实责任人,定期开展检查和日常监测,发现应备案未备案、超标超范围使用、违规收费、虚假违法广告、信息泄露等违法违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向社会公布热线电话,及时受理有关师生、家长对教育APP问题线索的反馈,妥善处置相关问题。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教委。

  第三十四条 各区教委、市属高校和市级直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区、本校和本单位教育APP备案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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