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拟进一步完善专门矫治教育
未成年人违反刑法但不够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应该怎么矫治?根据12月22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三审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公安机关可对这类“问题孩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此前的修订草案二审稿中规定,未成年人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对此,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与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专门教育作出区分,避免混淆。
修订草案三审稿将该条款修改为:未成年人实施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修订草案三审稿明确,专门矫治教育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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