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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着力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2019-08-01
青海省教育厅
作者:
  青海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要求,保供给、扩补充、推交流、重培养、提待遇,吸引优秀人才到乡村任教,努力打造一支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
  优化人才供给,确保来源稳定。指导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加强师范专业建设,培养适合乡村学校任教的后备教师。按照“州来州去”原则,为六州农牧区中小学校定向培养藏汉双语理科骨干教师、小学全科及音体美等紧缺学科专业教师;按照“县来县去”的原则,为东部地区乡村学校培养小学全科及紧缺学科专业教师。2019年,两校共安排师范类招生计划2100名,其中包括适合乡村学校教学工作的200名小学全科教师。
  规范招录招聘,保证队伍补充。按照“省定标准、市州考招”原则,由省级统一中小学招聘基本条件及准入门槛,省编制部门审核招聘计划,人社部门核准招聘方案并发布公告,市州组织招录考试,严把教师入口关。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按照“当年考招、当年纳编”的原则,将特岗教师招聘计划纳入本地区当年教师编制统一管理,免除乡村学校特岗教师后顾之忧。对取得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在农牧区乡及乡以下学校任教且与任教单位签订8年以上服务协议的新聘教师,进行相应学费奖补。2014年以来,累计有1300人享受学费奖补1600万元。
  改进配置方式,推动有序流动。出台《关于创新机构编制管理 加强中小学教师编制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按照“省级监管、市州统筹、以县为主、动态调配”原则,调整下放市(州)、县(市、区)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权限,建立“总量内同级编制一年一调,跨层级编制三年一调”的动态调整机制,为乡村教师有序流动创造条件。鼓励引导优秀教师前往农牧区、乡村从教,明确规定在城镇中小学任教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称和特级教师,必须具有乡村学校、薄弱学校或青南三州学校累计1年以上(含1年)任教支教经历。指导各地围绕脱贫攻坚,组织开展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交流轮岗,均衡配置义务教育阶段师资。
  加强教师培训,促进提升能力。制定实施教师培训工作3年规划,启动实施“昆仑领航”“骨干成长”“能力提升”三个培训计划,并向农牧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倾斜,着力提升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水平。2019年,省级计划培训中小学教师不少于1.8万人,其中乡村教师培训覆盖率力争达到70%.针对乡村学校体音美专业教师不足、非专业教师学科教学技能相对偏弱问题,专门安排教学技能补偿培训项目,支持提升体音美教学能力。
  落实待遇保障,激发从教积极性。出台针对乡村教师的生活补助制度,在覆盖国家要求的连片特困地区基础上,进一步延伸至非连片特困地区,实现全面享有。按照不同地区每月人均350元、450元、550元的档次标准,累计为2.1万名乡村教师发放补助约1.1亿元,人均月增资400元。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对在乡村学校任教30年以上的教师由省级部门颁发荣誉证书,任教15年以上的由市州颁发荣誉证书,任教10年以上的由县市颁发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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