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校园冰雪运动发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教体艺〔2018〕20号
各区教委、财政局:
现将《北京市支持校园冰雪运动发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8年9月13日
北京市支持校园冰雪运动发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强化保障,促进本市校园冰雪运动普及、科学、持续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冰雪运动发展的意见(2016-2022年)》,结合我市冰雪进校园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公办中小学校及幼儿园。
第三条 北京市校园冰雪运动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坚持育人为本,立足北京实际,发挥区域优势,统筹各方资源,通过开发特色冰雪课程,打造冰雪品牌活动,提升冰雪师资水平,强化场地设施保障,加强国内外冰雪运动交流,建设奥林匹克教育示范学校、冰雪运动特色学校和学生社团,培育青少年校外冰雪活动中心等措施,广泛普及冰雪运动知识并传播冬奥文化,持续增加青少年学生在参与冰雪运动人口中的比例,努力扩大青少年冰雪运动覆盖面。
第二章 项目内容
第四条 校园冰雪运动发展项目主要包括:示范学校、特色学校和校外活动中心创建、课程设置及研发、竞赛活动组织、社团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师资培训及引进、场地设施建设、国内外交流等。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建设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教育示范学校和北京市冰雪运动特色学校,并给予相应的招生、人才培养、经费等政策保障,支持学校发展并加强管理。积极创建北京市青少年校外冰雪活动中心,鼓励校外冰雪运动资源支持校园冰雪运动发展。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引导、支持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因地制宜地开发冰雪特色课程,推广旱地训练体验课程,编发冰雪运动知识学生普及读本,制作冰雪运动宣传片,将普及冰雪运动列入体育教学内容、融入育人课程体系,广泛普及、推广冬奥会及冰雪运动知识。
市教育行政部门以开展北京市百万青少年迎冬奥系列普及推广活动、北京市中小学生冬季运动会,以及各冰雪运动项目单项比赛活动为引领,带动各区、各学校积极开展冰雪运动竞赛活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学校,大力开展知识宣讲、主题班(队)会、模拟冬奥会及开幕式、火炬传递等主题教育活动,创新开展英语大赛、知识竞赛、征文、绘画、摄影比赛等主题文化活动,实现冰雪运动与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民族传统文化相结合,与艺术、科技相融合,营造校园文化氛围。
市教育部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北京市冰雪运动校园辅导员任职条件和培训大纲》,培养冰雪运动校园辅导员。在高等学校中增设冰雪运动相关专业,加快培养冰雪运动骨干师资。分批组织全市中小学体育教师冰雪运动培训。鼓励部分有条件的学校引入国内外优秀冰雪运动师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学校建造校内简易冰场或仿真器材。支持部分交通便利、覆盖人群相对较多、具备条件的大中小学校改造、建设校园冰雪运动场地设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支持学校发展冰雪类学生社团,以北京市冰雪运动特色学校为主组建北京市冰雪类学生社团,同时支持北京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北京学生金奥运动队承办学校增设冰雪运动项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逐步实施“海外引智”计划,引进国外优秀师资助力我市校园冰雪运动发展。广泛开展京津冀地区青少年学生冰雪运动交流,深入推动国际青少年冰雪运动交流。
第三章 项目管理和经费支持
第五条 支持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教育示范学校的建设发展。明确工作目标、认定程序、管理职责及支持方式。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北京市奥林匹克教育示范学校(以下简称“示范学校”)是以开展奥林匹克教育为主要任务的中小学校。示范学校要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带动更多学校传播奥林匹克知识及文化,弘扬奥林匹克精神。
按照示范学校的工作要求,依据《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北京市奥林匹克教育示范学校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基本标准》”),在学校申报、各区推荐的基础上,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
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市示范学校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区域内的示范学校发展负有主体责任,负责统筹规划示范学校的发展。示范学校要按照《基本标准》加强建设。
市财政部门对市级奥林匹克教育主题活动给予资金保障,并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发挥好示范学校的引领示范作用。各区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示范学校建设发展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及政策保障。
第六条 支持北京市冰雪运动特色学校的建设发展。明确工作目标、认定程序、管理职责、支持标准及使用范围。
我市将在2022年前建设200所北京市冰雪运动特色学校(以下简称“特色学校”)。特色学校是以冰雪运动为特色发展的中小学校。特色学校以全面推广普及冰雪运动为主要任务,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带动更多学校传播冰雪运动知识及文化、普及冰雪运动技能,提高学校体育教学质量。
按照特色学校建设的工作要求,依据《北京市冰雪运动特色学校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在学校申报、各区推荐的基础上,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特色学校。
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市特色学校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每年对特色学校进行评估验收。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区域内特色学校的发展。各特色学校按照《指标体系》加强建设。特色学校成立由校长牵头的校园冰雪运动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并指派专人负责开展工作。将冰雪运动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制定冰雪运动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完善教学管理、课余训练和竞赛、运动安全防范、师资培训、检查督导等规章制度。定期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工作信息,并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报送至市教育行政部门。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教育行政部门评估验收结果对特色学校给予经费支持。支持标准第一年为50万元/校,以后年度根据评估验收结果按照25万元、50万元、75万元三个等级确定。验收不合格的取消特色校资格,市级不再给予经费支持。
市级经费主要用于特色学校开展冰雪运动活动和队伍建设,具体包括冰雪课程建设、冰场雪场租用、购买冰时、雪场门票、冰雪运动装备器材和相关耗材的购置,参加各级冰雪运动活动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医务监督支出,冰雪运动装备设施维护,聘请专家教练讲课费、劳务费、宣传制作等。
第七条 充分发挥北京市青少年校外冰雪活动中心的作用。明确工作目标、认定程序及管理职责。
北京市青少年校外冰雪活动中心是(以下简称“校外中心”)为我市中小学生及教师提供冰雪运动项目培训的社会机构。目标是推广、普及青少年学生冰雪运动技能,保障青少年学生安全、科学、系统地参与冰雪运动,实现校内、外教学的有效衔接。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北京市青少年校外冰雪活动中心创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标准》通过部门集中采购方式面向社会招标确定。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本区青少年学生校外冰雪运动技能培训、教师培训计划,积极组织师生到校外中心参加培训。校外中心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承担青少年学生校外冰雪运动技能培训、教师培训任务。
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校园冰雪运动课程设置及研发、竞赛活动组织、社团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师资培训及引进、场地设施建设、国内、外交流等项目的管理和经费统筹,其经费应纳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预算,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根据校园冰雪运动发展需要,市财政部门按照100元/生·年的标准,引导鼓励全市基础教育阶段学生参与冰雪运动。市财政部门对引入国内外优秀的冰雪运动教师和教练、改造建设校园冰雪运动场地予以支持。
各区财政部门应在市级财政资金支持校园冰雪运动的基础上加大对本区校园冰雪运动课程建设、师资培训、场地设施建设、社团建设、装备器材购置、学生冰雪运动技能培训、体验、赛事、交流活动及宣传等方面的财政资金投入,推动本区校园冰雪运动发展。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市校园冰雪运动发展规划,对校园冰雪运动发展进行宏观指导,做好预算编制、执行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预算执行和资金管理工作;对各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检查;按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校园冰雪运动发展建设实施方案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审核、批复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按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市级支持的校园冰雪运动发展项目具体管理,组织、指导各学校做好项目预算编制、执行和资金管理工作;对各学校的工作开展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将市财政部门下达的补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做好预算审核、批复,会同区教育行政部门加强项目预算执行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校及其他项目单位要制定本项目相关工作的具体方案和实施细则,做好预算编制、执行、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建立项目档案,定期总结,做好文字和影像资料的整理和留存工作,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北京市校园冰雪运动发展任务、目标和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年度预算。预算资金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各区财政部门要将市财政支持的冰雪运动项目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指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做好项目预算申报、执行、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市对区转移支付下达时限要求及时分解下达资金;加强预算审核,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要按规定进行预算评审。
第十四条 各学校及其他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履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
第十五条 各学校及其他项目经费要单独建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经费支出要取得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并做好留存工作。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因公出国(境)费用、会议费,各类罚款、捐款、赞助、员工福利、偿还贷款、基本建设等支出。
第十六条 各学校及其他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法合规加快支出进度,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市级结余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要纳入接受拨款单位的会计核算与资产管理。相关单位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及其他项目单位要做好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具体要求按照市财政部门关于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市、区财政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跟踪、评价和监督检查,对各学校及其他项目单位的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管,包括项目的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区、学校组织学生参与项目的情况等。
第二十条 各学校及其他项目单位要接受市、区教委和市、区财政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接受并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于骗取、截留、挪用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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