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条例(送审稿)》中规定集团化办学“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条款,浙江省发展民办教育研究院院长田光成分析认为,非营利组织不仅包括民办学校,也包括事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等其他社会组织,法律层面并不存在非营利学校的“兼并收购”。田光成表示,目前,我国法律对“协议控制”的理解更多存在于股权层面,从这个层面来看,民办学校不存在有“股东”之说,因此,“协议控制”等条款应该表达得更加准确、更加符合法理,不让社会产生误读。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经理赵丽萍表示,无论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条例(送审稿)》都给予了大力支持。其中可以看到给办的好的学校更多的支持,比如说审批上的支持,包括融资的支持,像上市、资产证券化等内容。同时,《实施条例(送审稿)》继续强调对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此外,她还建议应该对“集团化办学”、“协议控制”等概念定义进行明确。
总体来看,会议认为,教育政策涉及到千家万户,应该慎之又慎,《实施条例(送审稿)》的改革思路清晰,改革方向明确,改革措施得当,旨在通过分类管理,使得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各归其位、各得其所,体现出了中央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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