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以部长令的形式出台了《教育统计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发展规划司、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规定》发布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计工作,明确要求统计部门要探索统计规律、健全统计法律法规,完善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统计制度方法,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为国家各项决策部署提供科学支撑,更好服务宏观调控和经济社会发展。1986年,原国家教委依据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并发布了《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30多年来,《统计法》已历经了1996年、2009年两次修订。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也历经了2009年、2015年两次修订。《暂行规定》的发布实施,对于规范、引导、保障和推动教育统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不断推进,《暂行规定》的许多内容已不能适应教育统计工作的客观需要,也与新修订的《统计法》《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不甚一致,亟需出台新的教育统计工作规范,以进一步夯实教育统计工作的法治基础,更好地服务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
《规定》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的客观需要,是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是适应实践发展,解决教育统计工作现实问题的迫切要求,标志着我国教育统计工作法治化建设迈上了新台阶。《规定》的贯彻实施,对于规范教育统计行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解决教育统计工作面临的人财物资源不足等现实问题,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问:《规定》的法律及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统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 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理处分建议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及《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本《规定》。
3.问:《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规定》是教育统计工作的重要遵循,是教育系统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主要依据之一。《规定》共分六章四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教育统计机构和人员、教育统计调查和分析、教育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教育统计监管和附则。《规定》第一章,明确了教育统计的管理体制、根本任务和经费保障,对法定统计数据的管理和使用提出了明确要求;第二章,规定了教育统计机构和人员的范畴、工作职责和资质,强化了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第三章,规范了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制度制定的法定流程、具体内容和调查方法,对健全教育统计分析机制提出了新任务;第四章,完善了教育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机制,提出了建立健全教育统计保密制度,完善教育统计内控机制的新要求;第五章,细化了教育统计监管的内容和要求,对违纪违法的相关查处及追责情形进行了说明;第六章,提出了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了本规定的施行时间是2018年8月1日。
4.问:《规定》对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有哪些新要求?
答:为适应新形势下教育统计工作的发展需要,《规定》专设一章,对各级各类教育统计机构的职责和教育统计人员的任职条件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明确教育统计机构和人员的范畴。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中负有教育统计职责的机构为教育统计机构,直接负责教育统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为教育统计人员。二是规定了教育统计机构的职责。在第十条规定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综合统计机构,统筹组织和协调管理全国教育统计工作,第十一条规定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综合统计机构的职责,在第十二条规定了省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或负责人的职责。三是规定了教育统计人员的资质。明确了教育统计人员的基本职业规范,并要求教育统计机构加强对教育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同时强调了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5.问:《规定》对教育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的新要求是什么?
答:《规定》对教育统计调查和分析的工作流程进行了细化。一是明确教育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权限。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部门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并依法报国家统计局备案或审批。制定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意见,并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二是规范教育统计调查制度。第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综合统计机构依法按照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制定教育统计调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增加或者减少补充性教育统计调查内容,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三是规范教育统计调查程序。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未标明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教育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四是健全教育统计分析机制。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教育统计机构应当根据统计资料,对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教育事业发展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提供咨询建议和决策建议。通过建立统计数据解读、预测预警机制,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深入挖掘数据资源,提高统计分析能力和应用能力,既体现了统计工作“以用为本”的价值导向,也充分遵循了以应用提升数据质量的统计工作规律。
6.问:《规定》对教育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对于教育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规定》作了详细规定。一是健全统计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等教育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由统计人员、审核人、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二是完善统计资料的使用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政策规划、督查工作进展、评价发展水平等,凡涉及统计数据的,应当优先使用教育统计资料,并以教育统计机构提供的统计资料为准。三是建立统计资料的分级管理制度。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的教育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四是完善统计资料的保密制度。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建立健全教育统计保密制度,完善教育统计内控机制,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教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7.问:《规定》对教育统计监管明确了哪些新职责?
答:《规定》专设一章,对教育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作了详细规定。一是强化社会监督。在第三十三条明确教育统计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二是规范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工作检查。第三十四条明确要求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辖学校、其他有关机构进行统计工作检查,并列举了六个方面的内容。三是健全统计质量保障机制。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建立教育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教育统计数据进行监控和评估;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统计数据质量保障体系;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建立教育统计数据抽查制度。四是明确教育统计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的责任追究。第三十六至三十九条,依据《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理处分建议办法》,对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和领导人员,根据违纪违法的各类情形,制定了相应的查处及追责条款。
8.问:如何保障《规定》的贯彻落实?
答:教育系统认真组织开展了统计工作相关培训,及时推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贯彻落实《规定》各项要求。一是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规定》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教育统计工作的基本依据,组织开展《规定》的学习宣传活动。二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使《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地落实。三是为了保障教育统计工作正常、有效开展,确保数据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将教育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按时拨付到位,同时要确保统计机构和人员配备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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