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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学校为主
2017-12-28
中国教育报

  教育部12月27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由教育部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旨在建立健全防治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中小学生欺凌行为。

  “与之前的意见、办法相比,《方案》出台了六个方面的新举措——明确了学生欺凌的界定、提出了预防的具体措施、规范了处置程序、对学生欺凌的不同情形明确了惩戒措施,同时建立了学生欺凌治理工作长效机制、理清了各部门职责分工。”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局长、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秀超在发布会上表示。

  根据《方案》,中小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方案》要求各地各校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正确合理处理。

  “形象来讲,《方案》就是要给学生欺凌画一个圈,让大家知道哪些是圈里的,哪些是圈外的。”发布会上,中国教育学会中小学安全教育与管理专业委员会理事长李雯说。

  此次的方案做到了预防与处置并重。关于预防学生欺凌,《方案》提出,学校要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定期专题教育;通过学校或社区,加强家长培训;加快推进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建设,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学校根据实际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定期开展针对全体学生的防治欺凌专项调查。

  “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何秀超介绍说,学校发现欺凌事件线索后,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由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申诉请求,对确有必要的,要启动复查。涉法涉诉案件纳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

  针对学生欺凌的不同情形,《方案》还明确了惩戒措施: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

  如何建立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工作机制也是《方案》中的重点。《方案》提出,要从完善相关人员的培训机制、建立考评机制、建立问责机制、健全依法治理机制四方面着手。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要追究责任,要建立健全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制度,推进学校完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预防和处置措施。

  《方案》还厘清了学生欺凌综合治理中,教育、综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共青团、妇联、残联等11个部门和学校的职责,并强调要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多部门有效沟通、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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