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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成立 首聘171位国家督学
2012-10-19

  乘督导改革东风 谱教育发展宏图

  ——记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成立暨第九届国家督学聘任工作会议

  2012年10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专门的教育督导法规《教育督导条例》正式实施。10月11日,新中国最高规格的教育督导机构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成立,首批聘任171位国家督学。这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后,教育改革与发展历程中的又一里程碑。

  制定专门法律:深化教育督导改革的根本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教育督导条例》对教育督导的适用范围、原则、机构、队伍、实施及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从此,教育督导有法可依,教育改革与发展更添动力。

  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王湛指出,《教育督导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完善教育的基本制度,形成与决策、执行相协调的更为有力的教育督导制度,推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有利于加强依法对各级政府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监督,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所应承担的教育职责;有利于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对各级各类教育的监督保障作用,督促学校依法办学,按照教育规律办学,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教育价值观、质量观和政绩观,共同营造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教育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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