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基本实现中小学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平均工资
6月8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了解到,内蒙古各地中小学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基本实现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部分地区甚至已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2018年,内蒙古出台《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完善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在核定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总量时,要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在制定调整公务员收入分配政策时统筹考虑中小学教师,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要建立完善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有效体现教师工作量和工作绩效,绩效工资分配向一线教师、班主任、特殊教师倾斜。
《意见》下发后,内蒙古各盟市积极推进中小学人事薪酬制度改革,提高教师待遇。
在兴安盟,有万余名教师晋升职称,占全盟中小学教师一半以上,人均工资每月增长598元。同时,当地出台了连续3年为每名教师平均增加240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政策。2019年,兴安盟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水平比2017年增加2万多元,达到6.3万元,已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据了解,目前内蒙古各地中小学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基本实现了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特别是中小学班主任津贴,各地提高幅度较大,有3个盟市已提高到人均1066元/月,5个盟市提高到人均800元/月,最低的盟市达到人均600元/月,进一步调动了班主任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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