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局(委)、公安局、财政局(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交通运输局(委)、文化局、食药监局、旅游局、团委,汕头保监分局:
根据《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教基一〔2016〕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全省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中小学生研学旅行是由教育部门和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通过集体旅行、集中食宿方式开展的研究性学习和旅行体验相结合的校外教育活动,是学校教育和校外教育衔接的创新形式,是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各地各中小学校要以立德树人、培养人才为根本目的,以预防为主、确保安全为基本前提,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为着力点,以统筹协调、整合资源为突破口,因地制宜开展研学旅行,让广大中小学生在研学旅行中感受祖国大好河山,感受中华传统美德,感受光荣革命历史,感受改革开放伟大成就,感受地域特色文化,激发对党、对祖国、对家乡的热爱之情,坚定“四个自信”的理解与认同。
二、工作目标
注重因地制宜,突出广东特色;实现“寓教于游”、“寓学于游”;做到立意高远、启迪深刻,实践导向、注重体验。建设一批高标准、引领性的研学旅行教育基地;培养一批高素质、专业性的研学旅行师资队伍;打造一批高品位、示范性的研学旅行活动项目;建立一套高效力、创新性的研学旅行发展机制。努力形成基础条件保障有力、安全责任措施到位、运行操作规范有序、活动品质持续提升、文化氛围健康向上、学校和学生积极参与的研学旅行发展体系。
三、基本原则
(一)教育性原则。研学旅行要结合学生身心特点、接受能力和实际需要,注重结构性、科学性、趣味性和参与性,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良好成长空间。
(二)实践性原则。研学旅行要因地制宜,呈现地域特色,引导学生走出校园,亲近自然、接触社会、拓展视野、参与体验、丰富经验和阅历。
(三)安全性原则。研学旅行要坚持安全第一、生命至上,建立安全保障机制,明确安全保障责任,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广大师生安全。
(四)公益性原则。研学旅行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对贫困家庭学生应减免费用。
四、主要任务
1.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学生研学旅行活动的统筹安排和指导,确保每位中小学生在每个学段参加有效的研学旅行。各中小学要根据实际,将研学旅行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与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统筹考虑,促进研学旅行和学校课程体系的有机融合。学校应灵活安排研学旅行时间,通常安排在小学四到六年级、初中一到二年级、高中一到二年级,研学旅行时间尽量避开旅游高峰期。各地根据地域特色和学段特点,逐步建立小学阶段以乡土乡情为主、初中阶段以县情市情为主、高中阶段以省情国情为主的研学旅行活动课程体系。
2.建设研学旅行资源体系。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依托广东丰富独特的自然风貌、历史文化遗产、创新创意文化、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南粤古驿道,以及科研机构和高科技企业、知名院校、综合实践基地等资源,结合域情、校情、生情,遴选建设一批安全适宜、主题鲜明、体验丰富的“中小学生研学旅行教育基地”。省教育行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探索建立教育基地的准入标准、退出机制和评价体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建设主题性实践教育基地。以基地为重要依托,积极推动资源共享和区域合作,打造一批研学旅行精品线路,逐步形成布局合理、互联互通的研学旅行网络。各基地要针对性地开发自然类、历史类、地理类、科技类、人文类、体验类等多种类型的活动课程。
3.加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各中小学校要确定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教师作为研学旅行活动负责人,负责本地本校研学旅行。要有计划地培养一批研学旅行导师队伍,研学旅行导师要接受组织开展研学旅行的主题确定、组织管理、后勤保障、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专业培训,培训纳入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体系。学校教师组织研学旅行活动应计入教育教学工作量。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遴选的“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实践教育基地”,以及其他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革命旧址、博物馆、科技馆、档案馆、历史文化遗迹、南粤古驿道等场所,以及承接研学旅行活动的企业或机构的主管部门,要加强研学旅行专业服务人员队伍建设,确保研学旅行工作规范开展。
4.规范研学旅行组织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研学旅行活动管理平台,制定工作规程,做到“活动有方案,行前有备案,应急有预案”。学校在制定研学旅行活动计划和方案时应主动通过家长委员会、致家长的一封信或家长会等形式,告知家长研学旅行活动的意义、时间安排、出行线路、费用收支、服务机构、组织管理、安全责任及保障措施等信息。学校组织研学旅行要提前按管理权限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要对参与师生进行事前培训和事后考核。学校自行开展研学旅行活动时,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比例的干部、教师、安全员,也可以吸收少数家长志愿者。学校委托开展研学旅行活动,要与有资质、信誉好的委托企业或机构签订协议书,明确委托企业或机构的安全责任。
五、保障措施
1.建立研学旅行统筹协调机制。由省教育厅牵头,发改、公安、财政、住建、交通、文化、食品药品监管、旅游、保监和团委等相关部门参与,共同组成省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思想政治工作与宣传处,委托有关学校或机构,指导开展研学旅行工作,结合实际制订相应工作方案。各市、县(区)要相应成立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对研学旅行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管理指导,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工作方案,将责任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定期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加强指导督办。
2.建立研学旅行经费筹措机制。各地可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措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经费,探索建立政府、学校、社会、家庭共同承担的多元化经费筹措机制。交通、铁路部门在能力许可范围内积极安排好运力,严格执行儿童票价优惠政策,文化、旅游等部门要对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实施景区、景点、场馆门票减免政策,爱国主义教育场馆(区、点)门票要按照规定费用全免,其它场馆(区、点)门票优惠价格原则上要低于社会旅游团队价格和单个学生门票的价格,同时提供优质服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推动将研学旅行纳入校方责任险范围,保险行业提供并优化校方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等相关产品及服务,鼓励保险企业开发针对性产品,对投保费用实行优惠措施。鼓励通过社会捐赠、公益性活动等形式支持开展研学旅行。
3.建立安全出行责任保障机制。一是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各地各学校要制定科学有效的研学旅行安全保障方案,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责任落实、事故处理、责任界定及纠纷处理机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督促学校落实安全责任,备案学校报送的活动方案(含保单信息)和出行应急预案。学校要切实做好行前安全教育工作,并定期开展研学旅行交通安全应急演练;确认出行师生购买意外险,必须投保校方责任险,与家长和研学旅行服务机构签订安全责任书。二是落实各方责任。各地旅游部门负责审核承接开展研学旅行的企业或机构的准入条件和服务标准,并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交通部门要督促有关运输企业检查学生出行的车、船等交通工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加强对研学旅行涉及的住宿、餐饮等公共经营场所的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研学旅行住宿的宾馆、酒店行业治安管理的指导,依法查处运送学生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住建部门引导南粤古驿道等具有教育性的工程建设项目主动为中小学生研学旅行提供专业介绍。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指导保险行业提供并优化校方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等相关产品。
4.建立研学旅行科学评价机制。各地要建立中小学生研学旅行活动评价机制。把中小学组织学生参加研学旅行的情况和成效作为学校综合素质考评体系的重要内容。学校要在充分尊重个性差异、鼓励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对学生参加研学旅行的情况和成效进行科学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学生学分管理体系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同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区域内广泛开展研学旅行示范校建设,征集研学旅行典型案例,挖掘和提炼先进经验,以点带面积极开展研学旅行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1月1日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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