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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一初中生车内打架误伤小朋友 跟车老师未及时阻止
2013-11-27

  校车内队长与同学发生争执动手打人,被推倒的队长坐在后排小朋友的身上,压断了7岁小朋友的腿。因老师未能及时制止打架事件,学生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经审理一审判决涉案的东坑镇某学校赔偿3万余元。

  7岁的攀攀随在东莞务工的父亲生活,是东坑镇某学校二年级的学生。去年11月28日下午放学时,攀攀像往常一样乘坐校车回家,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经过一个路口,校车拐弯时,同车15岁的王某和16岁的唐某因校车拐弯碰撞发生争吵继而演变为打架。二人在打架过程中王某推到了唐某以至於唐某坐到年仅7岁的攀攀的腿上,导致攀攀左腿骨下段骨折的严重后果。攀攀受伤后,先后在东莞市东坑医院及大朗医院入院治疗47天。出院后,经过司法鉴定攀攀已构成十级伤残。攀攀的父亲在与王某和唐某的家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将学校告上法庭。

  经过审理,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学校对於攀攀在校期间受伤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取决於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事发时攀攀年仅7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和唐某在车上打架的时间长达2分钟,跟车老师在2分钟的时间里未能及时、有效制止打架行为,表明学校在安全方面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对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承担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当教育机构不能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时,即推定其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酌情判令学校承担住院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3万余元。

  ■连线法官

  不满10周岁儿童是特殊主体

  针对此案对校方作出赔偿3万余元的判决,办案法官解释称,不满10周岁儿童是特殊主体,他(她)们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生活自理能力差,需要特殊保护,所以我国法律对教育机构的管理要求十分严格。

  其中,《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对此做出专门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对教育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做出明确说明:“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办案法官提醒在莞各家教育机构,学生在教育机构受伤害的案件多发,凸显了教育机构安全意识不够,安全措施有待提高的现实。各教育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严格落实安全制度措施,在教学活动和接送学生的过程中保障安全,降低事故的风险。法官同时也提醒广大中小学生,要遵守乘车纪律,严格服从跟车教师的管理,避免行驶中在车内打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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