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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中招办对自行就读普高学校的学生的温馨提醒
2018-08-03
福州市教育局

  一、对自行就读本市普高的学生的提醒

  按照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教基〔2017〕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8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生学籍建立和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教办基〔2017〕44号)有关要求,省内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要以设区市核定的中招录取手续为依据,学校才可依程序调取学生学籍档案,因此:

  1.参加福州市中考,但未经福州市中招办投档录取的考生及普高线下生(统招低于410分,民办高中特色班低于369分),自行到普高学校就读的,将不能建立普高学籍且不能取得高中毕业证书。

  2.按志愿投档录取的考生不退档。经福州市中招办投档录取至五年专院校或中职学校的考生,不能建立普高学籍,即使回原籍地就读高中,也不能建立普高学籍。

  在普高招生时宣传可为自行到学校就读(即没经中招办投档至该普高)的学生建立普高学籍的学校,是不实招生宣传的学校,请考生和家长慎选慎读,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需考生和家长自负。

  二、初三毕业生异地就读友情提醒

  国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17〕2号)文件规定:“在普通高中招生中,严禁公办普通高中超计划、违反规定跨区域、以民办学校名义招生,依法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国家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教基〔2017〕1号)文件要求:“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违规跨设区市招生。民办高中跨设区市招生必须征得生源地设区市教育局的同意。”福建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闽教综〔2016〕13号)文件强调:“公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在本地范围内招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跨设区市招生。民办高中确需跨设区市招生的,仍按我厅《关于民办普通高中跨设区市招生问题的通知》(闽教发〔2006〕27号)执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生学籍建立和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教办基〔2017〕44号)文件中要求:“普通高中不得违规跨区域招生,对于外省普通高中学校发起的“毕业后跨省就学”申请,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核实招收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学生被录取的相关证明材料(中考成绩、录取名单或录取通知书等)后方可办理,对未提交上述材料的申请一律予以驳回。”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学生不得持福州中考成绩,违规跨区域录取或私自就读于招生规定范围外的普通高中。违规接收学生的普通高中学校将无法调取考生学籍档案,考生将无法建立高中学籍,所有后果由考生及家长自行承担。

  对于确因户籍及家庭地址迁移等原因,高中阶段拟赴异地就读的学生,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通过以下3种方式接续高中学籍:

  1.初三上学期结束前办理转学转出手续,到异地参加中考升学。

  2.初中毕业,在福州市参加高中阶段招生考试,符合福州当地普通高中录取条件,被福州当地高中学校录取并到校报到注册、就读;之后按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转到外地高中的转学手续。

  3.初中毕业,参加异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高中阶段招生考试,符合考试所在地普通高中录取条件,被当地高中学校录取后向原初中毕业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户口本、经录取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中考成绩、录取花名册等证明材料,在全国学籍系统中通过招生功能调取学生学籍档案。

  另:如需咨询办理初、高中转学业务,请按学校隶属关系联系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福州市属学校转学业务由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教育窗口办理,地址: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电话:83349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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