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统筹,将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作为政府行为予以保障。
坚持区级为主,组织实施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
坚持免试、就近,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坚持平稳有序、严格规范,通过巩固成果,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努力保障入学机会均等。
入学条件及方式
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凡年满6周岁(2013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均须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免试就近入学。
根据学位供给情况和户籍、房产、居住年限等因素,稳妥推进单校划片和多校划片相结合入学方式,继续推行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制对口招生,形成更加公平完善的就近入学规则。
本市户籍无房家庭,长期在非户籍所在区工作、居住,符合在同一区连续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夫妻一方在该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等条件的,其适龄子女可在该区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强化部门联动审核,区教委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入学资格。特别是对本市户籍无房家庭、合法稳定工作、实际居住等条件的审核,重点对过道房、车库房、空挂户等情况进行核查,凡不符合实际居住等条件的,均不得作为入学资格条件。
初中入学
各区教委要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等因素,按相对就近原则,合理划定学校服务范围,根据学生志愿进行派位入学。
对报名人数少于招生人数的初中,学生就近登记入学;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初中,在学区内随机派位入学,保证每位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入初中。
全市使用统一的小学和初中入学服务系统,将每一个学生入学途径和方式全程记录,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权限监控。
按本市户籍对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区台办认定的台胞子女、区侨务部门认定的华侨子女、持有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加盖博士后设站单位公章)、现役军人证件及部队师(旅)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随军家属身份确认函等能确认身份函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本市户籍对待。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等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审核后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并到居住地所在区教委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
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申请居住地所在区教委协调解决。
各区政府按照北京市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指导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并公布实施细则。
各区应建立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联合审核机制。
同等条件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入学。
凡属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引进人才子女入学,规范管理,严格审批。
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按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工作要求
1、实行计划管理
各区要加强入学需求前瞻预测,按照学龄人口数量、小学毕业生数量和中小学校办学规模等制定小学、初中招生计划并报市教委备案,各学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计划。
2、压缩寄宿招生计划
城六区公办学校寄宿招生计划比去年减少10%,明年寄宿招生实行登记派位入学。
公办学校寄宿招生要对招生范围、招生名额、招生方式、录取名单进行公示。
3、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
切实纳入属地区教委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民办中小学招生简章、广告备案制度,公开公示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招收其审批机关所在区域内学生为主。
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民办学校,指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
4、严格学籍管理
北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将依据小学和初中入学服务系统建立新生学籍。
各区要加大民办学校学籍监管力度,不得招收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校就读。
5、严肃入学纪律
各区教委和学校严格执行市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表和工作程序。
严禁以考试成绩和各类竞赛证书、培训竞赛成绩、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严禁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
严禁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以培训班、校园开放日、冬夏令营等形式提前招生,选拔生源。
严禁初中校违规在小学非毕业年级提前招生。严禁任何学校以实验班、特色班、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等名义招生。
严禁以寄宿招生方式招收非寄宿学生。
义务教育学校实行随机均衡编班,严禁分班前组织考试,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
严禁校外培训机构曲解宣传入学政策,炒作公办学校排名,将培训成绩与入学挂钩。
严禁任何学校私自招生。
对于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交有关部门依规依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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