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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
2019-11-28
首都教育
作者: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促进校长专业化发展,建立“教育家办学”的激励机制和政策导向,努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品德高尚、业务精湛、治校有方的中小学校长队伍,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日前研究决定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

范围与对象

  本市全日制中小学校(含特教学校和工读学校、大学附中附小和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含其他性质公办园和民办园)、职业高中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中,在职在岗的正职校(园)长(含党组织书记)(以下统称“中小学校长”)。

职级设置与结构比例

  校长职级设置特级、高级、中级、初级四级,其中高级、中级分别设置1、2、3等。特级、高级、中级、初级校长结构比例控制为:0.5:4:4.5:1。

  市教委把握全市合理结构比例的调控,结合区域教育事业发展和校长专业发展实际下达特级校长推荐指标。各区委教育工委、区教委按照特级校长推荐指标数推荐特级校长候选人。

申报及评审、认定条件

  申报、评审与认定校长职级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申报者的政治思想素质、师德水平和专业素质要达到相应的要求。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历要求

  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和取得相关的任职资格培训证书。

  (二)专业技术职务要求

  应具有一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高级及以上校长职级的,须具有高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书记须具有一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评定特级校长的,除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外,还必须政治素养高、理论功底深、人格魅力强,有一套先进的教育理念、教育科研水平领先、学校管理成效卓著,并在全市乃至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服务国家、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具有宽广的胸怀、高尚的情怀,在推动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发挥辐射、引领、带动作用。

  (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量要求

  申报评定职级的中小学校长的主要精力应放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积极构建现代学校治理体系,扎实推进课程与教材、学科教学改革,努力创建学校文化和办学特色。其中,中小学校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0节,幼儿园园长每周进班不少于一天。

  (四)评审、认定职级年限的计算

  校长任职年限按满一年计算。任副校长的年限按二分之一比例折算(主持全面工作的副校长可按实计算)。任与现职校长级别相当的教育行政部门、研修部门领导职务的年限按实计算;任与现职校长低一级别的教育行政部门、研修部门领导职务的年限按二分之一比例折算。

  (五)职级晋级的要求

  高级、中级校长任现职满4年后可取得晋升高一职级的资格,已在本级内为一等的,有申报晋级评定的资格。初级校长任现职满3年后可取得晋升中级校长的资格。

  (六)职级(等)的认定

  申报初级校长职级的,由区委教育工委、区教委按照任职资格条件、组织原则和工作程序审核并予以认定。高级、中级校长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合格的,原则上可在本级内升一等;由区委教育工委、区教委按照相应组织原则和工作程序审核并予以认定。

  (七)推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为促进教育人才有序流动,申报中小学特级校长一般应具有2所及以上学校工作经历(或一般应承担学区化、集团化、名校办分校等辐射带动2所及以上学校任务)。农村学校的校长,参评各职级校长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健全管理制度

  (一)实行中小学校长任期目标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长一般任期为3-6年。要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制定任期总目标和年度目标,实行任期目标管理制度。

  (二)完善中小学校长年度和任期目标考核评价制度

  建立符合各职级校长岗位条件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坚持德才兼备、全面考核,突出学校管理成效和实际贡献,引导校长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水平和专业素质,不断提升现代学校治理能力和水平。

  (三)完善中小学校长绩效工资制度

  中小学校长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个部分组成(不含基本工资),按照校长职级、任职学校的类别和规模等因素确定,校长绩效工资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各级各类学校原有的经费保障渠道不变),不占用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相应核减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发放。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不同职级的校长所聘岗位责任、任务等因素,体现校长职级的高低。在本区上一年度教师平均绩效工资基础上,按照《中小学校长基础性绩效工资等差标准表》执行相应标准,初级、中级、高级、特级不同职级等差分别为400、600、1000元。

  校长按评定聘任的职级确定相应的级等工资,并随职级的变动进行调整。

  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各区委组织部、区委教育工委、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按照本区校长总人数乘以平均基础性绩效工资的30%至50%酌情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一般每年根据校长聘任级等的变动和人员增减情况核定一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与校长每学期和年终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挂钩,由各区委教育工委、区教委根据核定的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校长所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多少(参考学校规模、承担辐射带动等综合改革任务及书记校长是否“一肩挑”等因素)及实绩考核情况等确定具体标准。

  校长评定升级后,从聘任的下一个月起实行上一级最低等的级等工资。经考核降低校长聘任级(等)的,从下一个月起实行降低级(等)后的级等工资。新任校长可以选择进入校长职级制工资统发系统的时间。

  专职校长转任专职书记岗位、专职书记转任专职校长岗位的人员,专职校长(书记)改任“一肩挑”、“一肩挑”改任专职校长(书记)的人员,以及交流到其他学校担任校长(书记)的人员,其聘任级(等)不变,但需根据任务的调整变化,调整相应的绩效工资。在晋升职级时,按照新的岗位条件进行评审。

  免去校长(书记)职务的人员,不再按校长的职级确定工资,按其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四)健全和完善中小学校长奖惩机制

  校长在履行学校管理职责、承担专项重要工作、应对学校突发事件等方面表现突出、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校长,按照《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五)建立中小学特级校长流动制度

  引导优秀校长从中心城区向郊区学校,从优质学校向一般学校流动,加快推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每次评审过程中设置不超过20%特级校长指标作为校长流动专项指标,经过评审认定后直接到本区对口合作交流的郊区学校、农村学校(乡村和镇区学校)或新建学校支援工作,须全职流动到郊区、农村学校工作3年。各区委教育工委、区教委对本区符合条件,且自愿参与流动的校长或需破格推荐的特别优秀的校长,可向师资管理办公室申请人才流动,流动校长不占本区特级校长推荐名额。

  (六)健全中小学校长培训制度

  尊重校长学习需求,引领校长培训需求,根据校长的岗位需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校长成长阶段特征和专业发展需要,构建任职资格培训、提高培训、高级研修和专题培训体系,实行分类、分层、分岗全员培训,全面提高校长履行规划学校发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教学(保育教育)、引领教师发展、优化内部治理、调适外部环境等专业职责的能力,全面提高校长队伍整体素质。

组织领导

  在北京市教育体制改革专项小组领导下,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共同推行全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改革工作,协调解决推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设立北京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改革办公室,具体负责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协调推进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教委师资管理办公室。

  各区在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时,要建立相应的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改革协调小组和办公室,负责组织考核、评审等具体工作和高级及以下校长的测评或认定,并推荐特级校长人选。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实际,认真研究本区的实施方案,并报送市教委备案。

  市、区教育部门分别成立中小学校长职级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校长职级进行评审。市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特级校长的评审和认定;区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高级及以下校长的评审和认定。各级评审委员会一般由11至1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区级评审专家一般由9至15人组成,由党政领导、名校长、专家各三分之一组成,名校长和专家人数的二分之一须聘请外区人员,以及本市高校中从事基础教育研究和管理的人员。区级评委会的成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条件,名单须报市教委师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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