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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勇:义务教育公办民办学校应享有同等招生权
2019-07-12
教育部
作者:

  全国人大代表、民进中央教育委员会主任张志勇:义务教育公办民办学校应享有同等招生权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这些政策统筹了有关教育法规及条款的规定,体现了综合执法的理念,强调了义务教育公办民办学校一视同仁、平等发展的原则,完善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对促进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法律条款看,公办民办学校都应当遵守免试就近入学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这自然包括民办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招生权;同时还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这就要求举办民办学校必须立足于服务本地学生入学需求。《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意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按照公办民办学校同等对待、互不享有招生特权的原则,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如何落实免试就近入学作出规定。我们要全面准确理解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招生权”和“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的规定,要把两者统一起来,不能割裂开来,更不能对立起来。民办学校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利,应当在法律框架下行使,千万不能理解为这是不受约束的自主权。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有义务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招生秩序,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从教育属性看,公办民办学校招生都必须体现公益性公平性。《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都明确了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并强调“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教育是教育,而不是经济,它追求的是公共利益最大化,不能把逐利作为目的。义务教育是普及性、强制性教育,这就要求强化入学机会公平、最大限度地降低经济利益驱动。《意见》对义务教育公办民办学校招生作出的制度性安排,严格遵循了法律规定和义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属性,充分体现了保障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基本要求。《意见》正本清源,让民办义务教育回归到教育公益属性上,回归到保障每个孩子入学机会公平的轨道上。

  从教育规律看,公办民办学校招生都应当保障儿童健康成长。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处在人生起步阶段,身心、智力发育尚未健全,发展潜能巨大,如果以各种考试、所谓特长将成长中的孩子分为三六九等,这样做既不公平更不科学,不符合儿童身心发展和教育规律。同时,义务教育阶段过早的升学考试竞争压力,非常不利于营造自由宽松的成长环境,严重影响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培养。为了尊重儿童的成长规律,不以任何方式损害儿童的健康成长,义务教育招生政策必须坚持非选拔性的特点。因此义务教育公办民办学校在招生入学、教育质量、考试评价等教育因素上必须统一要求,不能以牺牲教育公平、教育生态和违背法律基本规定为代价来谋求一时发展,这是不可持续的。

  从招生管理看,公办民办学校都应坚持不以任何方式选择生源。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的竞争不在于生源竞争,而在于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的竞争。真正卓越的教育,是“有教无类、人人成才”的教育,是为每一个孩子提供适合的教育,而不是选择所谓优质生源,择生而教。《意见》在招生管理上,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对其招生范围作了规定,但相比公办学校的划片就近入学仍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在招生方式上,对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更有利于保证公平公正,防止人为因素干扰,这与公办学校免试就近、不择生源的要求保持了一致性,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教育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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