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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治:对《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的学习和思考
2018-08-23
教育部

  今年2月,教育部等四部门联合出台了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通知,开始校外培训专项治理工作。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充分彰显了国家治理校外培训乱象的决心。学习《意见》,有以下突出感受和思考。

  一、站位高、系统性强

  《意见》发文单位为国务院办公厅,且经中央深改委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这表明党和国家从更高视角和育人规律上来思考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价值和标准,一定要把基础教育拉回到“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的正确轨道上来的鲜明意志。《意见》不仅从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到审批登记、培训行为、监督管理提出了系统的意见;同时统筹了学校教育和校外培训机构的对立统一性,对中小学校提出了配套性的管理要求;还从健全工作机制、做实专项治理、强化问责考核、重视宣传引导等方面对各项要求的落实进行了专门部署。

  二、落地实、针对性强

  《意见》既有宏观原则指导,又有关键内容的具体规定,直指校外培训热的关键现实问题,治理指向性强。比如,在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授权地方制定的同时,直接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场地条件、师资条件和管理条件的基本要求,这为校外培训机构划定了保障其办学安全、办学质量和办学方向的准入门槛。又如,在培训行为上明确六个“不得”,直指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沉重的超标教学、超前教学、应试抢跑的乱象,让校外培训回归“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的正常角色。

  三、见行动,重在基层

  《意见》颁布后关键看行动,重点在基层。我想下面几个方面是中小学校应当认真做好的:

  (一)要更加自觉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从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创造条件。

  一是要严格按照相应学段的课程标准和进度开设课程,制定教学计划,通过制定学校教学管理和反馈制度确保学校和任课教师两个层面真正杜绝“非零起点教学”行为。实际上,一些中小学生及其家长“被胁迫”报班的真正根源就是对学校基于“抢跑生”的学情开展的高起点教学的严重担忧。只有中小学校通过能够取信于家长的教学和管理举措保障“零起点教学”的真正落实,提前教学、超标教学的校外培训顽疾才能真正消除。

  二是要基于学生差异,关注学生需求,实施因材施教,落实综合评价。这是让学有差异和学有所长的学生正常教育需求得到尊重和满足。尊重学生的平等性、差异性和发展性,才能真正全面关注学生的需求,在此基础上的因材施教才能避免技术化地因“分”施教。要发挥评价导向,深化推进多元评价、综合评价和过程性评价,同时以此引领师生和家长从注重知识应试训练向注重能力素质提升的观念转变。当然,学校评价的微观环境还需要国家考试招生评价的大环境及时深化改革的指引和支撑。

  (二)要严守招生纪律,自觉切断与校外培训机构的利益共生链条。不通过校外培训机构挑选推荐生源,不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不以校外培训机构的任何培训成果作为招生入学条件。同时呼吁,国家应当实现公办校和民办校“义务教育招生不得选拔学生”原则的统一性。教育生态中只要有漏洞,就会暗流涌动。

  (三)要主动、多样地开展校内课外辅导服务。考虑到义务教育学校放学时间常常显著早于当地普遍的单位下班时间,家长无法接送导致“小饭桌+培训班”模式的流行。这种情况下,学校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在学生自愿的原则下根据学生差异化需求开展课后服务,使每天的课后服务允许选择的时段和当地普遍的下班时间衔接,减轻学生不必要的课外负担。但囿于经费等各方面限制,课后服务还不够普遍。这次《意见》提出中小学校是课后服务的主渠道,这是对中小学校开展课后服务价值上的认同,是在这一问题上的一次观念解放和政策进步,同时建立了课后服务保障机制,为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创造了有利条件。

  北京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党委副书记 陈国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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