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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通知
2018-03-30
教育部

  各市(地)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工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有效遏制当前中小学存在的课业负担过重、课外补习费用过高等突出问题,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人社厅、工商局、公安厅决定联合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和区党委九届三次全委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发展素质教育,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原则,通过自查摸底、全面检查、集中整治、专项督察等方式,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减轻学生的学业负担,依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提升服务与监管水平,保障依法办学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二、治理任务和整改要求

  (一)加强基层党建工作。尽快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基层党组织,切实做到党的基层组织和党的领导全覆盖,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确保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的落实。对党员人数少、不符合建立党支部的民办教育机构,要联合成立党支部,并选派政治思想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党员干部担任党支部书记。要让基层党组织积极参与到学校的日常管理和重要决策部署中。对于基层党组织薄弱的校外培训机构,要责令整改,切实夯实基层党建工作。

  (二)加强安全隐患检查。为确保安全稳定工作,校外培训机构应加强学生的安全稳定教育,制订安全稳定工作应急处突预案,建立安全稳定长效机制,着重加强食品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周边环境综合治理达标情况等重点领域的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三)严禁无证办学行为。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经营范围以外的培训。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且不符合办证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

  (四)严查违背教育规律办教育的行为。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同时,重点排查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课程)教育,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五)严查考试评价增负问题。严禁校外培训机构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中小学入学或升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测试、竞赛或排名等,且不得为上述活动或赛事提供场地设施、宣传渠道、考前培训等服务与保障,对有此类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六)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发现此类行为将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和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授课,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对此类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七)严查违法违规办学。严禁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招生,在不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的前提下,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范围,不得组织或安排中小学在校学生开展全日制教育教学活动(寒暑假除外)。严禁张贴虚假广告、严禁出现为代办学籍、承诺上名校、短时提高等宣传行为,对有此类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将依法严处,直至停止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治理步骤

  本次专项治理行动,由各市(地)教育局牵头组织实施,民政局、人社局、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门积极配合,各负其责。治理过程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摸底。(3月底-4月16日)各市(地)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按照治理任务和整改要求,进行问题摸排、检查,确保问题查到、底数精准,并撰写自查报告,于4月16日前上报教育厅职成处。

  第二阶段:全面检查。(4月17日-4月25日)教育厅抽调人员组成民办教育督查小组,按照各地的自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再摸排、再检查,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第三阶段:集中整改。(4月26日-11月10日)各市(地)突出问题导向,按照“取缔一批、整改一批、规范一批”的思路,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动作。

  第四阶段:专项督查。(11月20日-12月31日)各市(地)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总结,撰写专项治理总结报告,于11月20日前上报教育厅职成处。教育厅督查组结合民办教育年检工作,对集中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对存在问题未及时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其停办整顿。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地)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民政、人社、工商、公安、学校等部门共同负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整治与中小学和学校有关的不良行为;民政、人社、工商等部门密切协作,提供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情况,人社同时负责本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工商将以主管部门提出的经营范围关键字为索引,统计并提供市场主体信息,依法规范相关主体的经营范围。公安负责强制执行;学校负责清查学生的报班情况。

  (二)完善管理机制

  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对无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建立《白名单》;对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建立《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完善机构设置审批标准与办法、抽查办法、公示制度、年检制度等监管办法,设立民办教育监督举报电话(4月16日前报自治区教育厅),提高管理水平,努力推进校外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宣传发动

  各市(地)要进一步拓宽宣传领域,创设宣传载体,树立规范典型。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监管和治理,形成强大的专项治理态势。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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