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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依然是学校
2018-01-02
蒲公英评论

  为建立健全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中小学生欺凌行为发生,日前,教育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治理方案明确了对学生欺凌的界定,明确了积极有效预防学生欺凌的措施。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

  治理方案的出台,对于学校和教育工作者来说,的确是福音,能极大地避免学校“单打独斗”、力不从心的被动局面。学校在处理类似事件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多部门坚强的后盾作保障后,防治底气更足。

  但是,治理方案在厘清各部门职责分工的同时,也明确了“教育为先、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并且要求学校要把校园建设成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基于此,学校依然是校园欺凌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不过,和以往相比,学校在防治学生欺凌事件的实践中,有两个问题将会得到根本性改变。

  一是对学生欺凌认识混乱、辨别不清的问题将有效改变。方案对学生欺凌作了明确的界定,即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学校、学生及家长只要依规判断、有足够证据,是可以确认欺凌的事实的,并最终可以由学校的相关机构认定欺凌事件。

  二是对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理渠道将拓宽、处理措施将更加得力。方案针对学生欺凌的不同情形,明确了不同的惩戒措施: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可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

  清晰而有效地界定和处理学生欺凌问题,并不是学校要追求的教育方式和育人效果。教育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学校防治学生欺凌的主体责任当然还是教育和预防,要有对欺凌事件防患于未然的意识,不能期待最终“一罚了之”。

  治理方案明确了学校积极有效预防学生欺凌的四项举措,即学校加强教育、开展家长培训、强化学校管理、定期开展排查。这些举措要得以落实,首先需要学校全体教职工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详细制定完善预防欺凌和处置学生欺凌的各项措施、预案、制度、规范和流程。其次,不能把这项专题教育孤立化,要和其他教育内容有机融合,扎实开展。比如学校在学年计划中的法制安全教育、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就可以把预防欺凌教育作为其中的一个切入点或交叉点。此外,还应重视指导、教育家长依法落实法定监护职责,引导家长科学实施家庭教育,切实加强对孩子的看护和管教工作。如此,学校才会对可能的欺凌和暴力行为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真正地达到防治目的。

  (作者向爱国,蒲公英评论独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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