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现行宪法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在党中央领导下,经过全民讨论修改完成的,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 32年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全国人大先后4次对宪法部分内容作了修改。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12月4日作为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弘扬宪法精神”成为历年来最鲜明、最响亮、最重要的宣传主题。
从“法制宣传日”到“国家宪法日”,不仅是一个“节日”的升级,而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首要任务和基础路径,有利于培养公民对宪法的认同、对宪法的忠诚、对宪法的信仰、对宪法的敬畏,形成宪法至上、尊重宪法、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律倘若不能有效实施、不能执行到位,那么,再多的法律、再好的法律、再严的法律,也只是印在纸上、挂在墙上的一纸空文。这样一来,反而容易纵容和滋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乱象,损害法律的权威性、政府的公信力。
宪法的生命力和权威,同样也在于实施。设立国家宪法日,就是维护宪法尊严、捍卫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的具体行动。近年来,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缺乏宪法意识,目中无宪法,心中无法律,导致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现象时有发生。
比如,采取停水、断电、半夜强拆等野蛮手段暴力拆迁;一些村、社区基层干部,动不动就说:“我就是政府”、“我代表政府”;一些“官老爷”认为自己就是王法,习惯于“我的地盘我做主”、“这里老子说了算”;有的甚至喜欢用土政策对抗法律法规,玩起“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躲猫猫游戏……
现象背后,既暴露出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的问题,更暴露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观念不强和能力不足的问题。这些问题,违背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妨碍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决心、动真格解决。
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对培养和增强宪法意识、法治意识,是一种契机,更是一种推动。因为,“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以宪法日为契机,我们可以做什么?
其一,学习宪法,普及宪法知识。一方面,提倡自学,鼓励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带头学习宪法、模范遵守宪法。另一方面,更重视集中学习,把宪法纳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让宪法意识从小在青少年心中生根发芽,成为一种自觉、一种习惯。
其二,信仰宪法,树立宪法权威。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向宪法宣誓,是一种庄严承诺,旨在增强领导干部对宪法和法律的敬畏感、责任感、使命感,维护宪法尊严,彰显宪法权威,让宪法成为一种信仰、一种基因。
其三,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设立国家宪法日,目的在于向社会传播宪法精神,用宪法凝聚社会共识、激发公民责任。宪法的生命植根于民众,宪法的力量源泉来自于民众。我们可以向中小学生、社区居民宣讲宪法;可以开展一系列的报告会、座谈会、宪法知识竞赛、宪法征文比赛和各种文艺活动……让弘扬宪法精神成为一种生活、一种常态。
虽然,国家宪法日每年只有一天,但宪法精神应当贯穿于每一天,宪法信仰应当普及到每个人。我们可以做的,还有很多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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