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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2018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2018-05-07
徐州教育局

  徐教规〔2018〕 1 号

  徐州市2018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局直属各学校,有关民办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7〕1号)、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做好 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教基函〔201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8年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对教育工作的部署要求,以义务教育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着力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法规范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招生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市教育局统筹管理和协调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制定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组织实施市直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市招生工作意见,科学制定区域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

  (二)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适龄学生人数、所在社区、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就近入学原则,从当地实际出发,合理确定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划片方式。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保障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符合条件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的随迁子女,具有一个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学位。各地各学校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严禁以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作为录取学生依据。

  (三)规范办学、均衡分班。坚持“零择班”原则,建立健全生源均衡分班制度,各学校要向社会公布新生分班原则和方案,新生入学编班程序必须公正合理、公开透明,保证平行班之间的学额数量、教师配备、教学条件基本均衡,严禁以重点班、快慢班等各种名义违规分班。

  (四)严控择校、电脑派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公办学校要严格控制跨学区择校行为,逐年明显降低择校生比例。进一步推进热点公办学校空余学额电脑派位工作,各地有空余学额的义务教育热点公办学校均应纳入电脑派位范围,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电脑派位录取的学生与施教区内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五)公开透明、阳光招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应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及现代化技术手段,组织小学、小升初报名和入学工作。各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招生结果和新生分班方案、分班结果等均要公示。要设立咨询、监督举报电话,公布网上举报方式等,及时向社会发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提高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公信力。

  (六)把控规模、统筹调剂。各学校应按照《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根据学校教育资源、公办学校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科学编制招生计划,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各县(市)区汇总后,于6月底前向市教育局报备。从严控制存在大班额、大校额现象学校的招生计划,合理分流学生,不得出现新的大班额,确保2018年基本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工作取得显著进展。公办学校施教区内生源过多或生源严重不足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统筹调剂方案。

  三、招生办法

  (一)招生时间。2018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合理、紧凑、高效的原则自行安排,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各县(市)区招生报名时间不早于6月15日,招生结束时间不晚于8月20日。各学校要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节点规范开展招生工作。学生家长要按照各县(市)区规定的报名时间,及时到相关学校履行报名手续。凡未能在规定时间到相关学校报名入学的,必须服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安排。

  (二)入学条件。小学招生入学条件:年满6周岁(2012年8月31日前出生),具有当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和持有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招生入学条件:当地户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延缓入学证明的往届小学毕业生,具有当地户籍的其他未入学的适龄少年和持有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三)报名要求。具有当地户籍的、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明,报名初中学校的还须携带学生小学毕业证,到所属施教区的公办学校登记、报名,接受资格审查。选择民办学校的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持相关证件到当地教育部门指定学校登记,或到相应的民办学校报名。办理报名手续的学生监护人要对提供的相关证件和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有关证件或登记信息存疑的,学校提请有关部门查证处理。

  (四)施教区确认。坚持学生户籍与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法定监护人的居住房产证明与实际居住地保持一致的基本原则,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的公办学校施教区学生确认办法和特殊情况统筹安排办法。公办学校施教区内生源过多时,优先接纳施教区内户籍、居住房屋产权证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学生入学。

  (五)残疾儿童入学。推进融合教育,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可到所属施教区公办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收。其他视障、听障及智障等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原则上到当地特殊教育学校报名。

  (六)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求在我市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入学的,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随迁子女父母的身份证、家庭户口簿;随迁子女父母在徐州市经商务工证明(经商人员出具经营期已满一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务工人员出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期已满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其他从业人员出具自谋职业已满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随迁子女父母在我市现居住地居住不少于一年的居住证明(居住证,已购房产的出具房产证明,租房居住的出具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和房产证明复印件);升入初中的还应出具学生的小学毕业证书。

  各县(市)区要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办法,统筹安排,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七)引进高层次人才及相关优抚对象子女入学。经评审认定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适龄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淮海经济区人才高地的意见》(徐委发〔2018〕8号)安排入学。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等,各地要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八)民办学校招生。各县(市)区要将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严格规范招生计划和招生方式,引导其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并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积极引导报名人数超过招收计划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安排一定比例的招生计划进行电脑派位招生。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含学校简介、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标准和招生方式等)须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招生。民办学校招生过程和结果要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规范、公平。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措施,成立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与监督,密切联系新闻宣传部门和有关单位有效开展宣传引导工作,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平稳有序地做好2018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

  (二)各县(市)区要按照优质均衡的目标要求,努力办好每一所公办小学、初中,通过合作办学、集团化发展、教师交流、资源共享等多种形式,努力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同时,加强家庭困难儿童少年资助工作,不让一位儿童少年因经济困难而失学,大力促进教育公平。

  (三)各学校要严明招生纪律,维护招生秩序,落实“十项严禁”要求。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考成绩排名、宣传中考状元和升学率;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四)各县(市)区要切实承担起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主体责任,增强规矩意识,明晰纪律要求,严格执行政策,加强招生管理。要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对于民办学校,还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各地要于2018年秋季开学后两周内,普遍开展一次招生工作专项检查,并于9月14日前将专项检查情况报市教育局基教处。

  徐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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