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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维权关键词:获取报酬待遇权
2014-03-10

  《教师法》第七条第4项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我们称之为获取报酬待遇权。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就是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单位根据教师根据相关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津贴在内的各项工资性收入。“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主要指教师享有包括在医疗保健、住房、退休等方面依照教师法及国家相关规定而享受的各种福利待遇和优惠措施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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