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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进一步推进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实施方案
2019-11-06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作者: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教基〔2018〕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教育规律,推进育人方式变革,发展素质教育,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提升家庭教育水平,坚决扭转唯分数、唯升学等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形成有利于青少年全面发展的培养模式、有利于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生态、有利于中小学发展素质教育的制度环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主要措施
  (一)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
  1.加强中小学校育人目标管理。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目标体系,优化目标落实路径,强化学科、课程、活动、实践、环境育人综合功能。加强全面育人目标监测评估,为全面落实减负工作、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提供正确导向。
  2.加强中小学校教学管理。严格依照课标教学,严禁擅自调整教育部和我市制定的课程计划,严禁挤占品德、艺术、体育、科学、综合实践活动以及国家要求开设的专题教育等课程。严格规范考试次数,小学只能组织期末考试(考查),初中只能组织期中、期末考试(考查)。严格控制学生家庭作业量,提高作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摒弃机械性、重复性和惩罚性作业。小学一、二年级不得布置书面家庭作业,三至六年级每天家庭作业总量控制在60分钟以内,初中每天家庭作业总量控制在90分钟以内。高中要结合实际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严格执行“一科一辅”规定,严禁使用未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的学习类APP.科学安排学生作息,严格控制在校学习时间,学生上午上课时间小学不早于08:30、中学不早于08:00,学生下午上课时间不早于14:00(边远山区学校可酌情调整)。不得强制性要求走读生参加早、晚自习,严禁利用晚自习统一教学。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小学生每天不少于10小时、初中生每天不少于9小时,高中生每天不少于8小时。
  3.加强中小学校招生管理。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辖区内中小学招生入学统一管理,坚持免试就近划片入学原则,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开展招生工作。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严禁以各种名义组织考试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依据。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编班,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快慢班、重点班、尖子班和实验班等。
  4.加强中小学校师资管理。强化中小学教师培训,促进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不断更新教育理念,提高教育教学技术,深入推进课堂教学研究,努力提升教育教学水平。加强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及处理办法,严禁组织学生有偿补课,严禁教师违规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资料及报刊杂志。完善中小学教师考评制度,将落实中小学生减负工作情况纳入教师和班主任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中小学校结合实际均衡配备任课教师,促进教育公平。
  5.加强中小学校活动管理。各中小学校要大力开展贴近学生生活实际的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组织学生参加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加强劳动生活技能教育,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劳动意识。开展个体和团体心理辅导活动,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发展。指导学生合理使用电子产品,严禁学生将手机带入课堂,养成信息化环境下良好的学习和用眼卫生习惯。禁止组织、动员学生参加未经市教委批准的各类学科竞赛活动。
  6.加强义务教育课后服务管理。各区县要完善政策、加强保障,发挥义务教育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学校要充分挖掘师资和校舍条件的潜力,因地制宜、因校制宜,采取多种恰当方式,有效开展课后服务工作。要坚决防止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为收费而强迫学生参加。人力社保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适当考虑课后服务因素,学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予以适当倾斜。
  (二)严格校外培训机构监管。
  7.严格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监管。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依法依规实行属地化管理。未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市场主体不得以教育咨询、文化传播、艺体培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教育培训业务。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8.严格校外培训机构教师聘用监管。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学科知识培训工作,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校外培训机构应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聘用外籍人员担任培训教师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9.严格校外培训机构教学监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及培训内容开设课程、组织教学,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进度不得超过当地中小学校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学。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面向社会举办或参与举办以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为对象、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竞赛活动或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严禁校外培训机构以任何方式介入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
  10.严格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宣传监管。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严禁虚假宣传和夸大培训效果。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作出与升学、考试相关的保证性承诺,不得以任何形式邀请相关考试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不得到中小学校内进行宣传或招生。
  (三)提升家校共育水平。
  11.指导家长树立科学的育儿观念。通过家长学校、家长会、教师家访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家长的指导,促进家长树立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注重言传身教,把培养孩子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作为家庭教育的首要目标,引导孩子逐渐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孩子全面发展。
  12.指导家长掌握科学的育儿方法。指导家长正确认识孩子不同年龄段的表现和成长特点,尊重孩子个体差异和天性,做到因材施教。多与孩子沟通交流,关注孩子心理健康,培养孩子开朗乐观的性格。安排孩子参加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培养孩子劳动观念。引导孩子合理使用电子产品,不沉迷网络。根据孩子的兴趣培养孩子的体育和艺术爱好,鼓励孩子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艺术活动,避免盲目参加培训班。
  13.推进家庭学校协同育人。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妇联以及民政、公安等部门和关心下一代工作组织,按照职责密切配合,推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家长参与、学校组织、社会支持的家庭教育工作格局。中小学要开拓共育资源,统筹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长开放日等各种家校共育渠道,用好用活校园网络、qq群、微信等各种共育媒介,及时了解、沟通和反馈学生思想状况和行为表现,营造良好家校共育氛围,形成减负共识和合力。
  (四)深化教育评价制度改革。
  14.科学评价学校。各区县要坚持把素质教育实施情况作为评估中小学办学质量的重点,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为主要标准来评价学校和校长的工作成绩。市教委组织专门机构,加强对区县、学校办学评价的指导与管理,建立重庆市中小学办学水平年度报告制度,促进中小学规范办学。
  15.科学评价教师。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有利于促进教师职业道德与专业水平提高的教师评价体系,坚持执行不得给任课教师下达升学任务,不得片面以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为依据对教师进行评职评优、评先考核等规定。
  16.科学评价学生。探索建立以学业水平测试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为主要指标的综合评价体系,义务教育考试成绩实行等级评价,严禁以任何方式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及排名。逐步建立完善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新模式。
  三、保障措施
  17.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管理的统筹领导,制定减负工作具体落实措施,将中小学生减负工作纳入相关部门及教育管理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减负30条”工作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切实履行好对减负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的工作职责。
  18.加强督导评估。建立督学责任区减负工作月报告制度,责任区督学每月至少要对辖区内1—2所学校的减负工作实行明察暗访,并向上级督导机构报告。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采用多种形式对各区县开展减负工作督导,并作为教育综合督导的重要内容,作为表彰奖励、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不力或违规的区县、学校、培训机构等,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消先进称号、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19.营造良好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减轻中小学生负担、推进素质教育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各区县、学区、学校要设立减负举报箱,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切实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为中小学生减负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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