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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检查行动
2021-02-02
津门教育
作者:
  为进一步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推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日前,市教育两委启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检查行动,重点检查面向中小学生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检查时间为期一个月。
  结合各区在疫情期间已开展的针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多轮地毯式全覆盖常态化治理工作,此次行动由市教育两委领导分区包联,组成7个检查组对全市16个区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实地检查,直奔主题、直插现场、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此次检查,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积极会同卫健、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行动,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以街道、乡镇为单位,进行网格化管理,对辖区校外培训机构进行逐一检查。各部门依据职责,分别对疫情防控、收退费管理、合同签订、师资队伍、教育教学、安全管理6个方面进行检查。
  目前,专项检查行动正有序开展。各区按照市教育两委立行立改的要求,已责令存在疫情防控隐患较大的天津新东方培训学校等7家培训机构立即关停整顿,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后续追踪,确保整改要求落实到位。同时,市教育两委对专项检查行动中发现的“天津新东方培训学校”有关问题情况进行了全市通报,警示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引以为戒,严格自律。此次专项检查行动将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确保疫情防控各项要求落实落细,不断营造良好的校外培训环境。
  专项检查具体内容:
  1.疫情防控:应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按照市教育两委寒假及春季开学期间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合法合规开展培训;
  2.收退费管理:应在教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等内容,收退费管理规范,收费票据合法有效;
  3.合同签订:应与学生或其监护人签订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培训服务合同并严格贯彻执行;
  4.师资队伍:应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聘任的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
  5.教育教学:应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及培训内容,开设课程,选用教材,无“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行为;
  6.安全管理: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室内过道设置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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