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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洪宇:深化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建议
2019-03-03
长江教育研究院
作者:

  党的十九大强调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开启了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的新征程。教育治理现代化是教育现代化的基本部分和重要基础,而教育现代化的核心是实现人的现代化,是从知识体系、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到行为方式的全面发展与升级,随之而来的教育治理方式的转变应该是根本性、全局性和深刻性的。在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教育行政权力配置的科学性与效率性问题。要真正释放基层教育改革的活力和创造力,就要敢于自我革命,实行简政放权,把该放的放掉,把该管的管好,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构建“政府管教育、学校办教育、社会评教育”的新型关系。在教育领域简政放权的同时,也需要“放管结合”,即在“放”的基础上,对“管”进行变革和创新,着力破解体制机制弊端,全面提升教育治理能力,优化公共教育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这就需要深入推进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

  根据深化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根本要求,结合我国教育实际,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着力推进政府转变教育行政职能,大力削减教育行政审批事项,认真实施“三个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促进教育领域简政放权

  ——着力推进政府转变教育行政职能,将强势政府对学校的单方面控制转变为政府、学校、市场以及教师、学生、家长、社区等共同参与的多方共同治理。

  ——大力削减教育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系统清理教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减少教育行政审批申请材料,规范教育行政审批事项和流程,取消不合理的研究课题与成果奖项申报限额制,切实方便学校和群众办事。

  ——依法用好“三个清单”,即实施教育“权力清单”,厘清政府的教育“责任清单”,实行“负面清单”制度,依法管好“看得见的手”、用好“看不见的手”、挡住“寻租的黑手”。

  二、营造良好的社会组织参与教育治理的制度环境,完善社会组织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升社会组织教育参与的能力,有效弥补教育领域中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

  ——完善社会组织参与教育治理的法律规范,放开教育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的限制,不断加强教育社会组织的行业自律和行业规范,以及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教育治理的社会资本培育,为社会组织参与教育治理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教育社会组织的不断发展和成熟;引入监管约束机制,建设社会组织参与教育治理的监管体制。

  ——不断强化教育社会组织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积极发挥第三方教育治理的志愿性、非营利性等功能;坚持自主管理,强化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机制;不断提升社会组织的专业技能和服务能力,满足民众基本公共教育需求。

  ——大力发挥教育中介组织、教育行业协会和教育智库等社会组织的作用,调动社会组织参与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积极性,建设良好的教育公共治理机制。

  三、依法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加强学校章程和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

  ——以转变职能和简政放权为重点,加强部门协同,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服务社区等方面给学校予更多的自主决策空间,增强学校办学活力。

  ——建立学校章程和各项配套管理制度,使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对章程实施进行有效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按照章程规定进行依法办学。

  ——着力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切实加强自律机制建设,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确保学校用好办学自主权。

  四、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大力实施教育去行政化,积极探索教育家办学,重塑教育治理中的新型政校关系

  ——进一步加大试点推广校长职级制改革的力度,保障校长职业的专业化。赋予校长权责相当的人权、事权、财权,实现责权有效统一,解除体制性障碍,促使校长自主发挥创造性,深入研究教育教学、规划学校发展。

  ——建立教育家管理的规章制度,制订《校长任职资格条例》,实施“优秀教育人才能力提升工程”,设立国家级 “人民教育家”荣誉称号,为各级各类学校涌现一大批教育家提供宽松的体制环境。

  五、加快完善国家教育标准体系,适时修订教育标准,充分发挥教育标准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

  ——按照统筹设计、分步实施、重点突破、滚动发展的工作方针,加快完善国家教育标准体系,实现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法治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提升国家教育标准的发布主体层级,由国务院发布国家重要教育标准,以确保国家教育标准的权威性、强制性和执行力。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以及教育自身的发展阶段性特征,动态修订和完善教育标准。

  六、认真落实监管责任,探索“互联网+”教育监管新体制,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避免教育治理过程中的监管缺位和监管过度

  ——利用信息技术促进监管理念创新,实现监管的过程化和精确化;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监管线上线下结合,实现数据采集自动化、数据处理与分析智能化、评估结果可视化;利用信息机技术实现现有数据累计和大数据分析,提升监管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切实构建教育领域权力下放后与运行相配套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明确教育治理相关主体的权责边界,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防止推诿掣肘和懒政行为。

  七、积极优化教育服务环境,搭建统一的“全国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健全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机制,建设人民满意的教育

  ——完善教育服务供给机制,搭建审批事项少、行政效率高、运行行政成本低、办事行政过程公正透明的政务服务平台;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办理时限,实现同标准审核、无差别审批,推行容缺预审、并联审批, 确保下放至学校的权力能落地、学校及师生有获得感。

  ——建设统一的“全国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加强教育数据库建设,为教育治理现代化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和科学的数据支撑。

  ——健全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机制,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招投标制度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制度,形成教育服务购买的财政保障制度,满足了公众在教育领域的多元化和个性化的需求。

  八、加快教育立法进程,健全教育执法监督体系,为深化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加快教育立法进程,加快修订《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学位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快制定《学前教育法》《学校法》《家庭教育法》《终身教育法》,以及制定《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进一步推进教育法治建设。

  ——尽快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推动教育行政部门加快建立教育综合执法机制,实现相对集中的行使执法权。

  九、坚决克服“五唯”顽瘴痼疾,积极推进第三方教育评估,健全政府、学校、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多元参与的教育评价体系,保证党的教育方针、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到教育的各阶段、各环节、各方面

  ——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从根本上解决教育评价指挥棒问题。

  ——建立第三方教育评价的资质认证机制、管理体制和发布机制,实现教育评价公开、公正和公平,进一步促进管、办、评分离。

  ——实施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健全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研究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成效评价体系和评价办法,构建更加科学有效的教育评价制度体系。

  十、构筑一体化教育督导体系,健全教育监督问责机制,完善教育督导公众参与机制,确保深化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全面落实

  ——完善督政、督学、监测“三位一体”的督导新机制,健全现代教育督导机构,提高教育督导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形成一体化的教育督导体系。

  ——建立多种形式问责的法律制度,确立公正、公开的问责程序,进一步加大督导报告公布力度,提高教育督导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科学设计督导评估的内容、项目与标准,整合督导方式方法,加强对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过程管理,合理利用考核结果,督促地方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

  (本教育政策建议书是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教授、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周洪宇主持完成的,执笔人:周洪宇、付卫东,肖登辉副教授参与资料收集,参与讨论的还有刘宏达处长、方平社长、陈冬新总编、范正田副院长、申国昌教授、张建林教授、黄艳教授、兰军教授、张炜教授、陈光春副教授、刘来兵副教授、李木洲副教授、李伟副教授、何国军副教授、刘书慧主任、赵欢老师、卢欢老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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